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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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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发〔2010〕11 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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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4-30生效日期:1900-01-01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的意见

临政发〔2010〕1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
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我市自上世纪80 年代全面开
展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到世纪末基本结束,全市共
编纂出版《临沂地区志》1 部、县志10 部、省志中的诸子名家
志4 部、各级专业志及其他志类书籍150 余种、年鉴30 余部,
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2 -
我市2001 年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2005 年按照省政府部署,
全面展开第二轮修志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
广大修志人员的艰苦努力,第二轮修志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完成
了《临沂市志》编修方案的编写工作,并经评审后下发各县区和
各部门、单位;部分县已完成县志稿总纂并进行了评审;部分市
直部门编辑出版了专业志;各级年鉴的编辑、地情网建设、方志
馆建设也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确保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及其
他各项史志工作顺利、健康推进,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
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的重要性
地方志具有“资政、存史、育人”三大功用。编修地方志,
是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下对地情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的资料
性著述,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史学建
设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编纂地方志的
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史志工作的组织领导,把
史志工作列为政府和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
重视史志工作,确定一名副职具体分管史志工作,及时帮助解决
史志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史志事业向前发展。
二、明确史志工作任务,推进史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按照《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
会2001 年6 月)要求,我市第二轮修志工作任务是1 部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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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部县区志。同时,要按照志、鉴、库、馆、开发利用“五业
并举”的思路,努力实现地方史志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按时完成第二轮修志工作任务。第二轮修志工作的任
务目标是:已展开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县区,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
上加快进度,未展开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县区,2010 年必须全部
展开续修新志工作,到2015 年,除郯城县外,《临沂市志》及
11 部县区志全部完成编纂出版任务。郯城县因上部县志下限为
1999 年,因此续修《郯城县志》于2018 年完成编纂出版任务。
市直部门在完成《临沂市志》稿的编写任务后,有条件的可编纂
出版专业志。
(二)加强各级综合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市级年鉴保持每
年编辑出版1 部,县区在完成第二轮志书编纂出版任务后,每年
编辑出版1 部年鉴。
(三)加强地情网站、方志馆建设和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工
作。市及县区史志办均要于2010 年建立起完善的地情网站。各
级地情网站要以发布志鉴资料为基础,不断扩大地情资料收集领
域,向社会提供优良的地情服务。要按照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加快方志馆建设的若干意见》中2010 年市级方志馆面积
不小于200 平方米、县级方志馆面积不小于50 平方米,2015 年
市级方志馆面积不小于1000 平方米、县级方志馆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的要求,建成市、县方志馆,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
充实志书,实行科学管理。通过开展旧志整理、读志用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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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提供服务。
三、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修志工
作“一纳入、五到位”
“一纳入、五到位”(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政府的任务之中,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
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是做好史志工作的基础,各级、各部
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全面加强对史志工作
“一纳入、五到位”的落实。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第二轮修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政府的工作任务之中。市政府将把县区续志
工作及县区、市直部门对《临沂市志》专业编的完成情况列入年
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史志工作机构设置,配备足够的修
志、年鉴编辑、地情网站管理和方志馆管理人员。市直部门要安
排2 名以上熟悉行业情况、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字水平的人员专
门承担《临沂市志》专业稿的编写任务。要保持史志队伍的相对
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修志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各县区要从2010 年起把修志、年鉴编辑、地情网站
和方志馆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划拨史志工作
所需经费。要加强地方志办公室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建设,改善
史志工作条件,确保史志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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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管理,确保志书编纂质量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
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要按照中国地方志
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
编纂的若干意见》编纂志书,确保第二轮修志质量。
(一)加强志书的编纂工作。市及县区地方史志机构要加强
对本区域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确保志书的编纂质量;市直部门、
县区直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地方志稿的编写工作,确保志
稿的编写质量。
(二)加强修志工作检查指导。各级史志机构要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加强对下级志书及本区域各部门专业志书编纂工作的检
查和指导,促进修志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走出去、请进
来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使修志业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
(四)加强志稿评议工作。县区志稿完成总纂工作形成评议
稿后,要召开志稿评议会议,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召集和邀请有
关专家学者对志稿的编纂质量进行全面评议。志书编纂单位要根
据评议意见对志稿进行认真修改。未经评议的志稿,不予审查验
收。
(五)加强志书审查验收工作。县区志稿经评议修改后,在
组织本县区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
进行初审后,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市级专业志稿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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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审定,县区专业志稿报县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审
定。未经审定的志稿不准出版印刷。各级史志部门要加强对志书
的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各级志书的编纂出版质量。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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