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0〕2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2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市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外侨旅游局、市畜牧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泸州电业局、泸州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泸州军分区、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

1. 速报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 速报范围
  凡中型以上灾、险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小型灾情,避免10人以上死亡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速报。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3. 速报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区县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须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通过泸州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或传真书面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应急信息,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县政府。
  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属地区县政府可在4小时内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对于中、小型地质灾害,属地区县政府可在12小时内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4.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灾情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六、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市人民政府和灾害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报请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授权下,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七、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八、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警察、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泸州电业局、市国资委、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外侨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应急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排险工作和水情、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台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负责配合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引发的水、气、辐射等污染监测,提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和措施,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三)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负责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泸州铁路公司负责交通干线及周边地质灾害排险工作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泸州电业局、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救灾办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财经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及各保险公司负责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指挥部;市新闻办应根据市政府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七)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九、其他职责

泸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十、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资金保障

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市经委负责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四)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五)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必要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派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共同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七)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十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修订或更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三、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泸市府办函〔2006〕63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关于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
伊犁州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