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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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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9〕51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18生效日期:2009-09-01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解决我市在校大学生就医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抚政发〔2008〕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学生参加市本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抚顺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0元,财政补贴40元。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状况,可适当调整。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即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负责补助,省属院校由省财政负责补助,市属院校由市财政负责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

四、各高校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单位,每年在新生入学时,负责收缴本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收缴的费用和采集参保大学生的基本信息,于每年9月30日前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参保大学生延期毕业,应补缴延期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缴费的,延期学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异地实习等需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就近就医。出院后,由所在学校凭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收据、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标准按未成年居民报销标准办理,其他事项按《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经办、指导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为大学生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十、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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