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规范部分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部分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部分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加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现就规范部分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资金的使用: 1.部门预算安排中没有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的大专项资金; 2.部门预算安排大专项资金中的预备费和需要对已细化项目调整的; 3.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非税收入(含非税超收收入)和税收超收收入。 二、审批与办理 上述资金使用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支出项目的,由财政部门依据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2.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由财政部门依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