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淮南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淮南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 号)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皖应急〔2021〕149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形成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分类分级明确的执法模式,进一步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工贸行业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条 以工贸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和规模为基本依据,由低至高将其分为 A、B、C、D 四类。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A 类企业指不涉及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之一的微型企业;
B 类企业指小、微型金属冶炼企业,涉粉作业人数30人以下粉尘涉爆企业,涉氨制冷、有限空间及其他大、中、小型企业;
C 类企业指涉粉作业人数30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D 类企业指大、中型金属冶炼类企业。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各县区(园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工贸行业中央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省属企业二级单位、市属企业和 C、D 类企业的执法工作,建立相关企业信息管理台账。
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所属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省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对象以外企业的执法工作,建立、汇总本级及下级信息管理台账。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监管。
乡(镇、街道、县辖园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皖应急〔2021〕120号)要求,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五条 市、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县区(园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年度重点工作,开展监管业务培训。
第六条 执法检查要聚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实施精准执法,防止一般化、简单化等粗放式检查。检查计划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杜绝监管缺位。
第七条 工贸行业分类依据应急部《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