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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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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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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应急办〔2025〕1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1-02生效日期:2025-01-0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权限

  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项目(含重大变更设计及安全专篇),由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审查。

  (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的项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含钻井水溶开采和矿泉水开采)、100万吨/年以上1000万吨/年以下和设计最终边坡高度150米以上露天矿山、饰面石材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以及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

  (二)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的项目:除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的项目外,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州)应急管理局要参照省应急管理厅审查程序、审查工作制度和审查要点,严格实质内容审查,规范审批行为。

  (一)落实审查工作制度和审查要求。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原则,明确审查工作程序、重点内容、时限要求、纪律规定,规范审查工作。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KA/T 20-2024)相关要求,严格审查标准,确保项目审查质量。

  (二)实施现场核查踏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矿区周边是否存在生产生活设施、是否位于有关保护区范围内、是否符合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尾矿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头顶库”等法规严禁类事项等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踏勘可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踏勘的,不得再行委托。现场核查踏勘情况应于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委托应急管理部门。

  (三)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资质应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地下矿山编制人员应当包括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露天矿山编制人员应当包括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尾矿库编制人员应当包括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相关编制人员应为设计单位正式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 个生产系统。对开采深度不足 100 米或服务年限低于 10 年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一次性建设完成。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达到勘探程度。露天矿山禁止采用非爆开采方式来规避爆破安全距离内存在房屋等建构筑物类安全问题。

  三、严格项目基建工程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特种作业人员,且应为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和临时人员。

  (一)严格基建工程开工前管理。建设单位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后,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并作为工程开工的条件之一。建设项目应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后2年内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超过2年未开工的,在申请开工前,由原设计单位对项目现场、周边环境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重大变更的,应当编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报原批准部门审查;经原设计单位复核不需要重大变更且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要求的,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二)严格基建工程变更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情形的,应当由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期间发生不属于重大变更设计情形的,由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变更设计进行审查,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和原许可实施机关备查。

  (三)严格基建工程延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需延长基建期的,应当在建设期满30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勘查,设计和监理单位对基建工程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进行核查,计算剩余基建工程量和需要延长的基建期,出具现场核查说明(附件2),向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附件1)。日常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应核验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现场核查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出具现场核查记录执法文书和延期意见(附件3)。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经市级应急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延期建设,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后方可延期建设。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政策性停工(以地方政府印发文件为准)、企业按程序报停(以企业报告并经日常安全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停建时间可不计入基建期,待企业依法依规恢复施工建设时顺延建设工期。

  对现场核查中发现存在不按设计施工、以采代建、超层越界、资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应依法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问题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后,方可履行延期程序;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建设要求的,应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结合实际,统筹做好专家审查、现场核查等经费保障,增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人员配备,加强对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将基建矿山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逐级逐矿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日常安全监管。督促在建矿山企业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停建矿山的监督巡查,严格复工复产程序。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问效。

  (三)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要加强涉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湖北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43号)文件要求,落实事前告知义务,客观、全面的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编写提纲》(KA/T 20-2024)相关部分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有关规定要求。对违反标准规范、评价检测或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帮助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服务单位,许可实施机关应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资质许可机关,并予以通报曝光。

  附件:1.关于×××建设项目基建工程建设期延期的申请

         2.关于×××建设项目剩余工程量和延长建设期情况的说明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延期审批表

  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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