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处置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区行政范围内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突发建设工程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范围内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以下“建设工程”均指松江区行政范围内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
1.4事故分级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多方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配合、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3.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松江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统一领导;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3.2应急联动机构
松江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视情成立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指定,成员由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街镇(园区)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3.4工作机构
3.4.1职能部门
区建设管理委是本区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动态掌握本区建设工程行业运行情况,对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处置较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协同区城运应急委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指导、协助事发地所在街镇人民政府(园区)处置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3)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建设工程事故情况。
(4)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
(5)组织评估和修订本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镇人民政府(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6)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对受损的建设工程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修复和善后等工作。
3.4.2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3.5 专家机构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组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专家库,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专业、科学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专家参加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信息监测
4.1.1区建设管理委、各街镇(园区)、有关部门完善本区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
4.1.2工程参建各方完善建设工程险情信息通报制度,发现险情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险情发生单位应续报应急处置情况。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区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建设管理委根据管理权限,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一定区域内准确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建设管理委、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如下预防性措施:
(l)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影响的预警通告;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和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6)组织专业监测单位对事发工程主体结构、周边建筑物,以及事发区域开展安全与环境监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4 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当建设工程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5.1信息报告
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通过“110”电话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或其他有关单位报告。
5.1.1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5.1.2报告程序与时限
区城运应急委、区应急局、区建设管理委、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或其他有关单位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发生一般级别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
5.2先期处置
5.2.1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负责人。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队伍、专家和资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防范次生灾害。
5.2.2事发地所在街镇(园区)及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指挥体系,组织指导有关责任单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风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5.2.3区城运应急委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对突发建设工程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研判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区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建设管理、交通、水务、卫生健康、国动等部门(机构)根据规定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分级响应
5.3.1分级响应原则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
5.3.2应急响应等级
本区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1)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区政府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确定响应等级,启动Ⅳ级响应,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确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响应,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3)Ⅱ级、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Ⅱ级、I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应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5.3.3响应级别调整
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4指挥协调
5.4.1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事故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由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
各街镇(园区)对本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4.2现场指挥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时,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事故现场警戒。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进行监测。
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隐患数据,及时召集专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应科学、高效、有序开展人员营救。
救治、转运事故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应第一时间对伤员进行救治,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突发事故对周边人员安全造成影响时,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受影响人员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5.5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
5.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
6.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企业、事发地所在镇、街道(园区)要及时做好医疗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现场清理等善后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6.3征用补偿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按照《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7.1队伍保障
区建设管理委和相关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灾种和应急处置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应急专职、兼职抢险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按照建设工程的抢险特点与专业分类设编,平时注重开展各项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
7.2装备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灾种和处置特点,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和器材。各相关单位负责特种救援装备和器材的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顺畅。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4通信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须配备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应急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7.5经费保障
按照市、区两级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建设工程企业应确保应急工作经费的落实,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批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8.1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行动依据,是指导各街镇(园区)及有关单位编制相应预案的文件。
各街镇(园区)及有关单位应制定本辖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筑企业结合建设工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8.2预案印发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由区府办印发。
8.3应急演练
区建设管理委和相关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宣传与培训
区建设管理委和相关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区建设管理委、各街镇(园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织实施。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安全警戒;负责维护应急期间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以及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配合处置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区应急局: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
区交通委: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周边区域公共交通车辆的改道、缩线、停驶;协同事故现场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和应急物资设备的运送。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的组织协调。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护、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区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排水设施权属单位抢修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相关区域水务设施。
区数据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行动的通信保障。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为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所需的工程档案资料以及技术支持。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建设工程中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的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现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
区国动办:参与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侦检、评估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建设工程事故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落实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区气象局: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区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按照区委、区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授权,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件。
驻松武警部队: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协助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守护重点目标、要害部位和重要物资。
国网上海松江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供电。
燃气企业: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抢修被损害的供气设施。
镇、街道(园区):负责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发工程参建各方: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