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全市化工行业项目建设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把招商引资关。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化工行业招商引资鼓励政策,鼓励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龙头企业配套项目和产业集群项目。在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润、高成长性项目,提高园区的整体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市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有选择地引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建设项目。
1.把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延伸我市产业链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最严格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企业,鼓励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项目。
2.禁止引进化工行业“禁限控”目录项目,限制引进低附加值、低端技术项目,禁止引进工艺设备设施落后淘汰、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
3.通过诚信系统查询或实地考察,确保投资方安全环保业绩良好、资金实力有保障。对其他园区淘汰清除的企业坚决不予引进(园区整体关闭的优质项目视情况而定)。
4.既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又是国内首次工艺的项目建议坚决不予引进。
5.慎重选择剧烈放热反应工艺以及剧毒性气体、爆炸性物质和易制爆物品生产项目,涉及剧毒性气体的首次工艺项目坚决不予引进。
二、严把项目审批落户关。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在立项阶段实施自然资源、住建、发改、生态环境、工信、卫健、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评估审批。
1.严禁“先上车、后买票”行为,严防因安全评估不严不实、弄虚作假帮助企业立项建设行为。
2.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然立项、建设、投入生产的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采取联合惩戒方式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对在联合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中介评价公司、相关专家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继续从事服务,对组织开展评审的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3.严格限制新(改、扩)建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的精细化工项目。
4.对未进入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中的化工相对集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5.生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6.涉及国际公约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7.新(改、扩)建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的精细化工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三、强化规划布局的严肃性。要坚持科学、适度超前制定园区规划,根据各旗县区化工行业现实情况,划定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用于建设化工项目。
1.要根据园区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园区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指导入园项目的定位方向。
2.凡是未按规定进行整体安全风险评估的化工园区或评估不达标的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3.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4.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经审核批准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储专门区域、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禁止在园区外新布点化工项目。
5.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或区域。
6.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执行。
四、严把环保准入关。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硬约束管控要求。
1.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必须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
2.要执行或参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生产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3.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监管。摸排危险废物处置环节的环境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废物处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分布档案。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
4.各地要认真摸排化工企业(包括已关闭、转产、停产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等)是否存在危险废物(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对排查出的危险废物,要制定完善的处置方案,确保处置过程安全。
五、严把安全审查关。新(改、扩)建化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
1.化工(危化)项目工艺技术应成熟可靠,涉及国内首次工艺的应由自治区级组织专家进行可靠性论证。
2.引入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应具备化工专业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企业管理经验。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工艺管理人员要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化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艺操作人员要具有国民教育化工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生产工艺经逐级放大试验后,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严禁在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中(扩)试装置应单独设置,且采用自动化远程控制,尽量减少现场操作人员。中试前,要完成完整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论要符合中试及今后工业化生产安全要求。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应在装置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建成后至少每3年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应在每次工艺开车前进行条件确认和风险识别。其他化工企业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风险辨析分析。
6.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企业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SIS)系统。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过程危险分析,充分辨识危险与危险事件,明确安全仪表系统过程安全要求、设计意图,编制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要求技术文件,严格安全仪表系统的安装调试和验算。
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不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DCS)和消防报警等系统共用。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操作控制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8.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必须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严格限制4级的精细化工项目。
9.各企业要加快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建设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重点部位的实时监控视频图像和相关预警信息、数据接入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10.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对评定为“红色”和“橙色”等级,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保障能力较低,风险较大且工艺技术落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且不具备整改条件,存在重大风险的企业,列入停产整改或关闭淘汰类;对评定为“红色”、“橙色”、“黄色”等级,有一定安全生产基础的企业,列入整改提升类;对评定为“蓝色”等级的企业,列入巩固强化类,督促企业优化做强,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六、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以及项目建设期的管理。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化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以及派驻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资质严格审查,特别要加强化工管道、生产设备、装置的安装建设队伍的安全管理。
七、严格规范园区建设。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逐步推行园区封闭化管理。充分考虑发生事故后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企业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保证园区道路通畅。
1.进一步规划完善服务企业的危化仓储设施以及危废处置设施;园区内建设完善专门的运输车辆停车场,逐步实现封闭管理。
2.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保证危化企业外部安全环境可靠。
3.化工装置之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距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有其他要求时,也应满足其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4.主要人流、物流出入口不少于2个,并设置在不同方位。
5.化工集中区主要道路应避免出现“断头路”等不利交通通行现象,保证园区道路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