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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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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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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建科〔2024〕54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11-06生效日期:2024-11-06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24〕32号),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6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平、公正,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负责组织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和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省级工法进行审查把关和推荐。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省住建厅发布省级工法申报通知。

  第五条 本省企业按企业工商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省外企业按工法研发应用工程属地原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单位汇总本单位申报的工法,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把关后汇总报送至省住建厅。

  第六条 每项工法提供纸质申报表及工法文本各1份、申报电子文档资料1套,电子申报材料应按以下编号顺序分别扫描成单独的PDF文件:
  (一)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附件1),盖章签字的扫描件及word版;
  (二)工法文本,按照省级工法文本要求及格式填写(附件2);
  (三)企业级工法证明文件(附件3);
  (四)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证明文件,如科技查新报告或鉴定证明;
  (五)《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工程应用证明》(附件4),2项及以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工法应用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
  (六)《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经济效益证明》(附件5),工法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应用工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与工法关键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八)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或图示(5-10张)及工法应用工程的图片、PPT或视频资料(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九)涉及专利的工法,应提交专利权人就专利权使用有关问题的声明(附件6),声明应包括专利许可使用期限、范围、权限以及是否有偿使用等内容,并在工法文本中载明;
  (十)工法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无争议、无纠纷声明书(附件6);
  (十一)超出有效期重新申报的,另附原《工法文本》及批准文件。
  电子文档资料应同步报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审查把关后,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汇总表》(附件7),统一汇总报送省住建厅。

  第七条 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3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专家要求应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形式审查。省工程技术中心按照《管理办法》和省级工法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线上审查,出具形式审查意见表(附件8)。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材料,不予安排专业组审查。

  第九条 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专业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随机抽取无利害关系的主审专家1人,副审专家2人,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水平等进行评审,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表(附件9),审查意见提交至省工程技术中心,由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为7人以上的奇数。省工程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审查通过的工法进行综合审定、实名投票表决,有效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形成评委会审核意见(附件10)。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省级工法时,应当注明关键技术及保密内容,有关部门和评审专家不得泄密。

第三章 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在省住建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建厅予以公布。涉及专利的工法应对专利使用有关问题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对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且在有效期内经过不少于2项工程实践应用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省级工法文件公布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省级工法,并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六条 省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省级工法信息库,强化省级工法申报、评审和成果的数字化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工法的实施除遵守本细则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

  2.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文本

  3.企业级工法证明文件

  4.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工程应用证明

  5.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经济效益证明

  6.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无争议、无纠纷声明书

  7.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汇总表

  8.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形式审查意见表

  9.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专业组审查意见表

  10.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评委会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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