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8日
遂宁市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充分利用好突发事件发生后有限的救援窗口期,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厘清行政指挥和技术指挥的职责边界,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和谐稳定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初期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初期处置是指在尚未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情况下的突发事件处置。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是指在突发事件初期,负责现场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为高效开展救援,理顺职责权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分为行政指挥官和技术指挥官,行政指挥官主要负责协调保障、统筹抓总、决策调动,技术指挥官主要负责情况研判、技战安排、决策建议。
第四条 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主动担任。突发事件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当由相应级别的属地政府主要负责应对。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应当参照此办法建立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机制,确定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人选。未建立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机制的,现场指挥官不需任命,根据此办法和现场实际情况自动担任。
(二)提级上位,主动接替。突发事件初期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需求,更高级别领导赶赴现场后,应当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职位。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变更后,原指挥官应当主动做好工作交接,移交现场指挥权,并全面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原指挥官现场指挥权由此自行终止。
(三)高效处置,主动作为。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应当主动履职尽责,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全力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判现场情况,注重听取意见建议,确保科学决策,高效处置。
(四)处置不当,及时更换。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因特殊情况无法担任,或因处置不力、严重失误需要更换的,有管理权限的上级组织可派员或根据现场情况指定其他合适人员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
第二章 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洪涝灾害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一)山洪灾害危险区、重点江河、重点防洪城镇、河心洲岛。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员和重点江河、重点防洪城镇、河心洲岛所在地村(社区)小组长、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会同有关责任主体、按预案(方案)开展人员避险、转移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
(二)水库、水电站。巡查值守责任人、属地村(社区)小组长、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会同有关责任主体、按预案(方案)开展人员避险、转移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水电站技术责任人。相关人员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村(社区)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水电站技术责任人主动担任现场技术指挥官。
(三)隧道、桥梁。现场巡检员、值班长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会同有关责任主体、按预案(方案)开展人员避险、转移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负责人、隧道或桥梁安全负责人。相关人员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村(社区)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隧道或桥梁安全负责人主动担任现场技术指挥官。
初期指挥官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六条 地质地震灾害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一)地质灾害。发生在预案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发生在预案外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属地村(社区)小组长、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二)地震灾害。突发地震灾害,属地村(社区)小组长、网格员、学校教师和值班领导、医院医护人员和安保人员、商超综合体物业管理人员、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单位管理层人员等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按规定组织人员避险转移,如遇人员伤亡,及时拨打相关报警电话,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资源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人按照属地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七条 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化工园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现场巡检员、班组长、车间主任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以人员安全为应急处置第一要务,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落实安全退守原则,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乡镇(街道)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乡镇(街道)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企业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八条 火灾事故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一)城乡火灾。发生在农村区域火灾的,属地村(社区)小组长、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发生在城镇区域火灾的(商超综合体、小区楼宇、高层建筑、隧道、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动火作业点等),物业管理负责人、巡检员、值班长、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村(社区)负责人报告。村(社区)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并按规定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负责人、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乡镇(街道)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消防救援队伍带队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二)森林火灾。自然保护地发生火情的,值班负责人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和所属辖区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电话,按预案(方案)开展火情扑救、人员转移避险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自然保护地负责人;集体山林发生火情的,巡山护林员、属地村(社区)小组长、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和所属辖区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电话,按预案(方案)开展火情扑救、人员转移避险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负责人。相关人员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并研判现场火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当地救援力量开展灭火行动,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承担森林防火扑救任务的带队指挥员主动担任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九条 交通运输安全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发生在辖区内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水路及机场的安全事故,列车员、站长、驾驶员(押运员)、公路养护员、船长、机场现场负责人或事发地现场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应当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立即拨打相关报警电话,组织现场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负责人,消防救援人员、交警、医护人员等救援救护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乡镇(街道)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消防救援人员、交警、医护人员等带队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 建筑施工类生产安全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在建工程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安全员、施工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乡镇(街道)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乡镇(街道)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企业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作业监护人、现场负责人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现场负责人在分析事发有限空间环境危害控制情况、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情况以及现场救援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可否采取自主救援。若现场具备自主救援条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相关救援措施;若现场不具备自主救援条件,应及时拨打119和120电话,借助专业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乡镇(街道)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乡镇(街道)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企业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天然气泄漏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企业发生天然气泄漏,泄漏现场班组长或主管等一线管理人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居民住户、长输管线或城镇燃气管线发生天然气泄漏,小区楼宇物业管理负责人、网格员或属地村(社区)负责人、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并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管理企业。乡镇(街道)、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乡镇(街道)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企业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类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烟花爆竹经营存储类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巡检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以人员安全为应急处置第一要务,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落实安全退守原则,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其他生产安全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第一时间向属地村(社区)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报告。相关人员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救援队伍带队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不属于以上情形且未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或参照以上情形开展初期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牵头部门应参照此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任务,依法行使指挥权,按照层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社区)小组长和网格员、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员、巡查值守责任人、地质灾害监测员、商超综合体物业管理人员、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现场巡检员、班组长等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主要职责。
1.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医院)、119(消防)、110(公安)、122(交警)、12119(森林防火)等电话,并向村(社区)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水电站技术责任人、企业负责人等有管理权限的负责人报告。
2.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在突发事件不断升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接到上级领导有关转移群众指示批示时,及时启动预防避让机制,提前疏散转移受隐患威胁的群众,落实人员闭环管理,避免回流可能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定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性撤离措施。
3.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周边第一时间能够到位的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救援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
4.提出工作建议。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和救援建议。
(二)村(社区)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水电站技术责任人、企业负责人等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主要职责。
1.收集报告情况。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后,收集事件基本情况,按程序及时报告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部门。
2.开展处置行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村(社区)应急救援分队、中共党员、退伍军人、有经验的村(居)民等人员开展初期处置。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有关要求,按照有关专家、消防救援人员、警察、医护人员及其他救援队伍等处置建议进行处置。
3.提出工作建议。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和救援建议。
(三)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部门负责人,消防救援人员、警察、医护人员及其他救援队伍带队负责人等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主要职责。
1.核实报告信息。核实事件基本情况、事发地地理信息、人员伤亡情况、受灾范围、事发原因、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等信息,按程序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
2.劝导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现场情况,研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或可能造成事态升级的因素,劝导生产经营人员停止生产经营行为,积极采取防范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3.迅速协调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协调就近救援车辆和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救援工具等)增援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救援救灾。指挥现场救援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危险源管控、核查灾情、设置警戒范围、保护事故现场,引导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并根据现场需要协调救援力量增援。
5.妥善安置受灾群众。采取集中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将已转移至安全地带的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协调食物、饮用水、棉衣、棉被、帐篷等生活物资,保障受灾群众、救援人员生活必需品供应。
6.实施救援熔断机制。当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指挥各应急救援力量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救援人员伤亡。
7.开展舆情管控。注重自律,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做好正向引导,防止引发社会恐慌。
8.提出工作建议。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和救援建议。
第十八条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统筹做好抢险救援、现场群众和救援人员安全,支持群众自救互救。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为乡、村、点等各类初期处置指挥官人员和其他培养对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各类型事故灾害基本常识、应急指挥原则、应急指挥基本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 评估、奖励、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积极履职、科学决策、指挥有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参照《四川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培训、演练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予以认可并据实保障。
第二十四条 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争议行为的,适用容错纠错机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却拒不担任,或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现场指挥官指挥,对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