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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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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2024-09-13

颁布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9-13生效日期:2024-09-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柳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O3)污染,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统筹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在空气质量方面,2024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3.4%,PM2.5浓度不高于30.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到2025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3.5%,PM2.5浓度不高于29.5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各县(区)、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详见附件。

  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2024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224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840吨。到2025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280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1050吨。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等新建项目产能置换要求,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聚集发展。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厂区内无配套炼铁、炼钢工序的独立烧结、热轧生产线;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等节能技术,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配合自治区完成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15%的目标。(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工艺和装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大力推进绿色产品、低碳产品认证,按要求淘汰已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中的工艺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传统产业集群规范发展。制定化工、纺织、金属制品、电子、食品、机械等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一群一策”专项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整治要求。组织排放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主要污染物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要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研究制定涉VOCs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督促涉VOCs企业规范台账管理,应用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建立记录生产原辅材料的使用量、VOCs含量、废弃量及去向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柳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扩大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深度开发水电,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探索氢能等新型能源开发利用。壮大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以上。提高天然气储备和调节能力,完善天然气合同保供机制,保障市场供需平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落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政策。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分类处置符合淘汰关停条件和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新增煤电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逐步推动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严格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运行管理,除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区)、新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依法依规加强燃煤锅炉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散煤综合治理和燃煤小锅炉整治,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广热电联产改造和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在冶金、陶瓷、玻璃、水泥等行业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鼓励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按要求推广工业炉窑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强化专业运输通道保障,形成沿江沿海等重点方向铁水联运通道,提升集装箱运输能力;加快推进煤炭、矿石、钢材、建材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按照国家要求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炭、钢铁、火电、有色金属、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全市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8%和3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北部湾港、梧州港、贵港港等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用海、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金属、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使用车辆新能源化,力争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新增及更新公交车、3吨以下叉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以上,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持续提高,配合完成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的目标。(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重点监督抽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探索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加快淘汰老旧船舶,鼓励引导高能耗船舶技术改造升级或提前退出,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协同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严禁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在控制区内使用。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超过15年使用年限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及时淘汰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柳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充分发挥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终端数据实时采集监控系统作用,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常态化、全环节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提高对储油库、加油(气)站的抽查频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施工工地等区域为重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柳州海事局、柳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十四)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技术,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巩固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率、物料堆放覆盖率、出入车辆冲洗率、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率、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率、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率“六个百分百”长效机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控公众监督机制,健全考核机制。鼓励支持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督促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设备在装配式生产线应用,形成生产体系完备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车、雾炮车、吸尘车、洒水车等环卫设备,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对全市露天采石场的石料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加强露天矿山污染治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持续推广糖企包干处理蔗叶模式。加快培育、引进蔗叶离田利用主体,推广分步式机收等高效模式,确保蔗叶离田利用率达到33%以上,其中禁烧区蔗叶离田利用率达到6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自治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规范,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天气和应急应对期间全市范围内从严管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到2025年,实现视频监控火点处理率不低于9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七)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按要求推进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和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督促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严查企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开展简易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异味处理除外)。(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十八)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重点推进长流程钢铁企业各生产环节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等全流程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到2025年,完成全市钢铁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各县(区)、新区积极挖掘和推进本辖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锅炉和工业炉窑整改升级。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金属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按要求推进整改,鼓励支持65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使用生物质锅炉企业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应用。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推动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理设施。各县(区)、新区积极挖掘和推进本辖区锅炉和工业炉窑整改升级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VOCs和恶臭异味协同治理。推动明确餐饮油烟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农业面源氨(NH3)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推广肥料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进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还田,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响应自治区应急联动部署。严格落实湘桂走廊区域大气污染省际联防联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湘桂走廊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防联控试点,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响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部署,健全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管理部门联动,在污染天气过程中,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降污协同作业。(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三)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家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依法加强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仪器计量监管,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视频监控、大数据共享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石化、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深化PM2.5和O3协同控制科技攻坚、区域性O3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支持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支持重点行业超低排放、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来源解析研究。到2025年,完成大气污染排放清单更新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六)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等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做好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进度及时拨付上级专项资金,进一步争取中央、自治区加大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工业大气污染源深度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等经费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是市、县(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附件:2024—2025年各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表


2024—2025年各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表


城区、新区

考核站点

PM2.5

μg/m3

优良天数比率

%

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

2024

2025

2024

2025

2024

2025

柳北区

环保监测站

31.3

30.5

93.0

93.1

0

0

市九中

城中区

柳东小学

30.0

29.0

94.0

94.1

0

0

鱼峰区

市四中

30.0

29.3

94.0

94.1

0

0

柳南区

河西水厂

31.3

30.5

93.5

93.6

0

0

柳东新区

市二中

29.0

28.5

94.2

94.3

0

0

阳和工业新区

古亭山

27.5

27.0

94.5

94.6

0

0

全市目标

≤30.2

≤29.5

≥93.4

≥93.5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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