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云浮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并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消防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审批后的市政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消火栓。
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巡查、维护经费和消防用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设置,并与城市道路、供水、停车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供水、停车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就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与道路、供水、燃气、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供水单位供水,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对市政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故障报修电话。发现市政消火栓故障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故障反映的,应当及时检查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及有效使用。重大节日或举办大型会议等活动前应开展专项检查保养,确保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应设置防碰撞护栏,由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拆除、迁移、或者改造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经供水单位批准同意后,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需要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事先通知供水单位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使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同时保证市政消火栓完整好用。当附近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取水,保证现场供水需要。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市政消火栓的设置、性能、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应用科技管理手段,做好市政消火栓统一编码、建档等工作,供水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擅自停用、圈占、遮挡、埋压市政消火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上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