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24〕1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上海市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机制,提高上海超大型城市人员转移安置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部等12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危险区域的相关人员转移安置到应急避难场所的行动。
本预案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设或改造用于群众转移安置的安全场所。
1.4转移安置分级
按照转移安置的人数规模,本市转移安置分为四级:Ⅰ级(特大规模)、Ⅱ级(重大规模)、Ⅲ级(较大规模)和Ⅳ级(一般规模)。
(1)Ⅰ级(特大规模)转移安置行动,指全市需转移安置的人员在50万人以上。
(2)Ⅱ级(重大规模)转移安置行动,指全市需转移安置的人员在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Ⅲ级(较大规模)转移安置行动,指全市需转移安置的人员在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Ⅳ级(一般规模)转移安置行动,指全市需转移安置的人员在1万人以下。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平急结合、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部
市防汛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安全生产救援指挥部等各类突发事件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市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
(1)评估突发事件危害影响,适时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指令。
(2)评估转移安置的人数规模,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人员转移安置行动指令。
(3)组织协调事发地所在区和接收地所在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跨区转移安置,调度各方应急资源做好安置人员转移运输和物资保障。
(4)突发事件危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发布人员转移安置行动结束指令。
2.2行业主管部门
市应急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局、上海海事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危化品、教育、养老、房建、医疗、文化旅游、海上船只、航空等行业领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绿化市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利用市属会展场馆、学校、文旅设施、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协调本行业内各区属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管护。
2.3区政府
各区政府是本行政区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人员转移任务的单位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保障以及场所现场管理等方面工作。
2.4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各类基础设施的提供、更新和完善,协助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人员转移任务的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和物资保障工作。
3 启用准备
3.1应急避难场所情况
本市依托学校、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和会展场馆等场所,按照《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建成应急避难场所2995处,人均避难面积约1.54平方米。
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主要用于台风洪涝等灾害的应急避难。
公园、绿地等室外型应急避难场所主要用于地震等地质灾害的应急避难。
3.2启用准备
市级应急指挥部评估突发事件危害影响,适时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指令。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启用指令后,组织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2.1组织准备
(1)成立工作专班,组织一次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准备会议,统筹布置各项准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期间的现场管理工作。
(2)组织排摸本行政区内需转移安置人员,统计人员数量。
(3)检查本行政区内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状况,结合突发事件特点,选择适合的应急避难场所。
(4)根据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能力,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以居委会、行政村或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规划转移安置路线,制定转移安置方案。
3.2.2设施准备
(1)对应急避难场所内供排水、照明、通风、通信、排污等设施进行预启用检查,确保安全可用。
(2)加强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保供单位联系,制定紧急维修供应方案。
(3)对应急避难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场所通风。
3.2.3物资准备
(1)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等方式,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发放功能,进行物资前置。
(2)根据安置人数,配备一定数量的折叠床,席垫、棉被(毛巾被)等基本生活物资,优先满足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
(3)适当准备常用药品、酒精等卫生医疗物资。
4 转移安置
4.1.1市级应急指挥部评估转移安置的人数规模,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人员转移安置行动指令,内容包括转移时间,转移人数,完成时限。
4.1.2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人员转移安置行动指令后,按照预定方案,引导受灾人员有序进入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要立刻开启所有出入口,启动设施设备。
4.1.3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有关单位指派专人逐户检查,以防遗漏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跨区人员转移安置行动
4.2.1当单个行政区转移安置人数超出本行政区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人数时,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应当及时报告市级应急指挥部,市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所在区、接收地所在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跨区人员转移安置行动(见附件2)。
4.2.2接收地所在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接收安置方案,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安置转移人员。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动用市级救灾物资做好跨区转移安置人员保障。市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跨区安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和治安保障。
5 信息报告
在接到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指令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将需转移安置人员数量、物资准备情况和人员转移安置方案等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市级应急指挥部。
人员转移安置行动完成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部报告转移安置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实际转移安置人数、安置应急避难场所名称、位置、现场联络人员信息等。
由市级应急指挥部及时准确发布人员转移安置的相关信息,并将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 服务管理
6.1安置人员服务
(1)提供符合卫生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和饮用水,要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的营养需求,兼顾并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鼓励采取集中配送的盒饭制方式,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饮食需求。
(2)一般采取床位方式,原则上尽可能按照家庭(户)为单位安置,对于特殊人群应当给予重点保障。
6.2安置人员安全管理
(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一人一码”,完善转移安置人员管理台帐,实现动态管理。
(2)严格落实人员管理,预警解除、应急结束前,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场所,特殊原因离开场所要严格审批、注明去处。
6.3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场所安全管理,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对场所内用电、用火等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7 善后处置
7.1人员返回
市级应急指挥部评估突发事件危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发布人员转移安置行动结束指令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撤出应急避难场所、返回原住地。
7.2补充维护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整理清洁,补充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物资设施,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常态。
因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物资、装备、运输工具的,各实施应急征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政府指令、部署,实施应急征用补偿。
8 应急保障
8.1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1.1应急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将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接入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协调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安全评估,提升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能级,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安全实用。
8.1.2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布局,利用学校、公园、绿地、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和文旅设施等新建改建,加快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识统一的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各区政府掌握辖区内大型厂房、仓库、园区等资源,作为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备份。
8.1.3本市各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分别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确保应急时能够正常使用。
8.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优先安排和调度,保障人员转移安置行动的交通工具与交通线路。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专用通道,确保人员转移安置行动安全、快速。
8.3物资保障
应急、粮储部门以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为依托,负责本市人员转移安置行动所需相关基本生活用品等物资的协调保障。各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和辖区内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行动所需物资的储备和应急供应。
8.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动员组织社会资源参与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行动的现场应急救护与卫生防疫保障。
8.5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行动的治安维护。加强对人员转移安置的重点区域、场所、线路、人群及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8.6资金保障
8.6.1本市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行动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保障。人员转移安置行动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落实安排。
8.6.2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行动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财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与评估。
9 预案管理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和人口变化情况每年组织评估和动态调整。
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本级和本部门、本单位此项应急预案的制订、评估和修订,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应急避难场所实行“一场所一预案”的管理方式,各区政府要组织编制区级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指导督促各街镇、社区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编制相关预案。
9.2预案演练
采取实战演练与桌面演练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联动性强的应急演练。结合本市突发事件特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演练。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4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职责分工
2.跨区人员转移安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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