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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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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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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环保土〔2024〕7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4-06-18生效日期:2024-06-18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调查评审程序和要求,严格调查报告的评审把关工作,促进调查报告编制质量提升,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8日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程序,切实提高调查评审把关能力,促进调查报告编制质量提升,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结合地块污染风险程度,合理划分市县评审分工,对报告实施市县两级分级评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A类地块的报告评审工作,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B类地块报告评审工作。

  A类地块范围: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3.从事过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造纸、钢铁、农药、印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用地,以及从事过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等活动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B类地块范围:除A类地块以外的其他地块。其中,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含原用途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地块。

  (二)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邀请评审专家;4.核实地块及周边污染源情况;5.档案、信息管理;6.报告质量检查及相关信息公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现状用途、规划用途、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信息等;2.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二、评审重点关注内容

  1.调查范围:调查红线范围和面积是否经过勘界定标,或者是否出具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地块的土地证作为范围划定的依据,是否出现调查范围小于规划用地范围;

  2.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块土层性质及水文地质信息描述是否符合调查地块实际情况,是否提供本地块或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地勘报告作为依据;

  3.用地历史调查:是否开展现场踏勘,地块开发利用历史描述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追溯至农田、林地或荒地,以不遗漏可能造成地块污染影响的人为活动历史为原则;

  4.污染源识别:地块及与地块有污染迁移关联关系周边地块内是否曾经存在污染源,若存在污染源,是否进入第二阶段采样调查,是否存在明显遗漏污染痕迹识别,遗漏重点实施设备、遗留固废、涉污管线记录等;

  5.检测指标覆盖:特征污染因子识别是否覆盖地块内及周边存在污染关联的地块内所有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是否覆盖所有特征因子,未覆盖的污染特征因子是否作合理的说明;

  6.监测点位布设:土壤和地下水布点位置和点位数量是否满足《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闽环保土〔2021〕8号)等规范要求,布点的重点区域筛选是否合理,是否覆盖初筛显示高值区域或原生产车间、环保设施布置区域等;

  7.样品采样层位:样品采样深度是否采集至污染分布的最大可能深度,且采至无污染深度,采样间距是否合理;

  8.地下水建井规范性:地下水建井深度设置是否根据地下水埋深、土层性质及特征污染物特性合理设置筛管深度,地下水采样深度是否根据污染物性质进行合理设置;

  9.全流程质控:样品采集、保存、流转、检测过程是否符合质控要求,是否在样品有效时限内完成了检测分析;

  10.结果评价:调查结果是否根据地块规划用途进行针对性预测分析,调查结论是否清晰、准确。

  三、评审后期管理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督促从业单位和个人落实基本情况信息记录、业绩情况信息上传等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做好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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