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9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企业,其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二)道路运输相关服务企业,包括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法人单位;
(三)城市客运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单位;
(四)水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港口企业(含码头及拖轮企业)。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储存作业的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含城市客运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含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组织编制考试题库等,并定期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用信息网络技术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采用无纸化考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机构考核时不收取费用。
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考核,包括组建考核工作管理团队、制定考核工作管理制度、编制能力考核复习资料和模拟考试题目,以及布置考场、制定考场规则、安排考试、监考、阅卷、登分、成绩报送等一系列事项。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为本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备案及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二章 考核申报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考核。
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在20日内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参加安全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由其所在的交通运输企业通过指定的安全考核管理平台注册报名,提出考核申请,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考核,并按照指定考点和考核时间参加考核。具体的考核申报和证书发放程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在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上填写《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申请表》,并上传其所在企业的任命书或者相关材料。
申请人及交通运输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作实质性审查。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九条 考核相关事项包括:
(一)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应急处置与救援,安全生产实务等;
(二)考核题型:题型为客观题,包括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得分率不低于80%即为考核合格;
(三)考核频率:原则上每月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四)舞弊行为处理: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舞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责令离开考场并依法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第十条 安全考核结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考核机构应当按规定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安全考核合格后核发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重新考核合格后再换发考核合格证:
(一)换证人员工作岗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整到主要负责人的,须参加主要负责人考核;工作岗位从主要负责人调整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须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二)换证人员工作岗位出现行业内跨领域(经营类别)调整的,须参加已更换岗位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全市通用,其中道路运输领域、城市客运领域的考核合格证全国有效。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在初次取得考核合格证时即视为已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出注销或者调入登记变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原考核合格证作废。
(一)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列车脱轨、列车撞击、乘客踩踏、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超过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180天未申请延期的;
(四)本人不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动申请注销考核合格证的。
考核合格证作废后,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以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或者收到补发、换发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合格证的核发、补发、换发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相关机构和单位落实管理人员考核、备案、继续教育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证。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考核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考核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考核资格审查情况;
(二)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考核建档情况。
检查中发现考核机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应领域有效注册的人员,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直接申领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为电子证书,其样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