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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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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4〕8号

颁布部门:市人社局等八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4-03-15生效日期:2024-04-0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结合本区域工伤预防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强化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市人社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市总工会
  2024年3月15日


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开展的,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等项目。
  工伤预防宣传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知识推广、案例警示宣传等与工伤预防相关的宣传项目。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采取线上和线下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培训、应急演练、警示教育等与工伤预防培训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专业运作、科学论证、集体决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和工会等部门建立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推动本区域内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级联席会议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预防专家库,择优遴选工伤保险、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财务管理、行业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工伤预防项目评审、指导监督、技术支撑、验收评估等工作。
  市级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遴选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基地、工伤预防培训警示教育基地、工伤预防科研中心等,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级联席会议根据近三年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或方向,并向社会发布。
  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协会企业)均可申请工伤预防项目。
  人社、卫生健康、应急、工会和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可申请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全社会的工伤预防项目。

  第七条  申请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方向,于每年8月底前向参保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预防宣传项目申请表》或《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申请表》;
  (二)工伤预防宣传计划书或工伤预防培训计划书(含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评估方案、项目费用预算、参训人员花名册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协会企业申请多类型工伤预防宣传或多场次工伤预防培训项目且内容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当按照独立项目分别申请。同一协会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行政部门申请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全社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申请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经区级联席会议评估通过后,报市级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列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

  第十条  区级联席会议应对申请的工伤预防项目开展区级联席会议评估,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申请单位主体资格、实施方案、师资力量及第三方培训机构资质等进行审核;
  (二)对工伤预防项目开展场地及硬件设施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三)对工伤预防项目经费预算和参训人员参保情况进行核查等;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随机邀请相关专家联合组成区级评估工作组,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区级联席会议评估意见通过的,应及时将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和评估意见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评估意见不予通过的,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不予通过原因和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市级联席会议应综合考虑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用预算额度、各行业工伤预防需求等因素,对区级联席会议评估意见通过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和实施单位主体资格;
  (二)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力量;
  (五)工伤预防项目内容,受众群体是否存在重复等。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随机邀请3-5名专家联合组成市级审议工作组,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市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应在审议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于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并由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不予通过原因和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在工伤预防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及时与参保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文本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服务协议文本汇总,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协会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申请单位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行政部门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鼓励协会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不得分包、转包,不得将资金以拨代支转移至其他单位留存或挪作他用。
  协会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本市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报参保地所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项目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区级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相关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范围包括宣传或培训,且具备从事宣传或培训业务至少2年以上的经历;实施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还应取得相应办学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或办学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失信行为;
  (三)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伤预防、心理学、管理学、计算机、平面设计等相应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培训教学场地或宣传制作场所,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完善。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宣传应当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突出可视性、广泛性、社会性。线下宣传应当注重深入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一线,体现互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宣传内容应当坚持正面引导,弘扬主旋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可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培训原则上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工伤预防基础知识等通识性内容为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课程学习期间的学习情况的监督和跟踪。
  线下培训一般以互动研讨和实操性内容为主,实操类课程应围绕一线生产实际操作,安排生产性实训或岗位实地实践。线下培训应在课程期间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划分为一类和二类两类培训。
  (一)一类培训参训人员职位不限,每期线下培训人数为30-70人;
  (二)二类培训参训人员应为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实操类课程不得低于总培训时长的25%,每期线下培训人数为50-100人。

  第二十一条  工伤预防培训每课时按标准课时45分钟计算,一天不超过8课时。单一培训项目课时为8-40个标准课时。开训动员、结课考试等不计入培训时间。同一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分期进行的,原则上不超过3期。同一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授课教师教授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二十二条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授课教师应具备工伤预防相关专业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培训经验,讲究教学方法,能够根据培训对象的行业、工种等特点调整专业课程内容,并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具有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心理学、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培训工作1年以上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且从事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
  (三)专业性较强的实操课程,可以适当放宽条件,聘请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在培训课程结束后,应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实行培考分离原则,一般采取闭卷考试方式,按班次单独出卷。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无法完成需延期实施的,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和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该项目可以延长1年完成。
  工伤预防项目因故取消或调整的,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7个工作日向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区级联席会议确定审核意见后,反馈申请单位并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由区级联席会议组建工伤预防项目验收评估组进行验收评估,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邀请相关专家进入验收评估组。

  第二十六条  市级联席会议可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与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的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区级联席会议在对工伤预防项目验收时,可将评估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向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预防宣传项目验收申请表》或《工伤预防培训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工伤预防项目完成报告(项目实施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
  (四)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成果的有关资料。
  委托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的,提供申请单位与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参照政府采购法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还应提供招标和中标文书及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验收评估应结合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监督检查、专业评估机构绩效评价意见等,对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情况的验收评估内容包括:
  (一)媒体宣传的播放频道和栏目、播放次数和时长、播放点位和时段、收视率和收听率等;
  (二)媒体宣传的版面、时段、期数和发行量等;
  (三)宣传物品制作(购置)的数量、质量、发放量和受众范围等;
  (四)宣传平台的推送期数、政策知识和实景案例的比重、点击率和关注度等;
  (五)现场宣传活动或宣传点位设置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与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一致度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等。

  第三十条  对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情况的验收评估内容包括:
  (一)工伤预防培训时间、地点、教师、课程设计及授课内容、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资质、培训场地、实操设施、参训人数、参训人员基本信息和参保情况等是否与实施方案一致;
  (二)培训场地、实操设施等办学条件是否满足培训要求;
  (三)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有无顶替代训等情形;
  (四)课堂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课堂秩序混乱等情形;
  (五)结业考试是否实现培考分离、闭卷考试;
  (六)用人单位或参训人员满意程度;
  (七)参训人员对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知识的了解情况(样本按参训人员数量的5%至8%的标准实施抽样);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伤预防项目应达到以下验收评估条件:
  (一)宣传项目宣传受众对象对宣传内容的知晓率达到85%及以上;
  (二)培训项目培训率达到90%及以上;
  (三)培训项目考试通过率达到90%及以上;
  (四)培训项目满意率达到85%及以上。

  第三十二条  验收评估结果遵循验收评估组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区级联席会议确认后生效。验收评估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验收评估意见为合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工伤预防费。存在扣减工伤预防费情形的,区级联席会议应注明原因及扣减金额或扣减比例。
  验收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区级联席会议应注明原因。经区级联席会议确认仍有必要实施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应当按照一项目一卷进行归档,按照项目申报、评估、监督、验收的顺序进行排列、编目,实现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电子档案应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进行管理,并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档案由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申请单位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和区联席会议的监督检查。区级联席会议接受举报投诉并依规进行查证处理,市级联席会议对区级联席会议查证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级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审核通过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参与监督管理工作。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如实做好相关监督检查记录,项目验收时作为参考。

  第三十六条  市级联席会议应当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约谈单位负责人:
  (一)培训学员存在多人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
  (二)培训课堂存在拨打电话、聊天、大声喧哗,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三)培训教学管理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的;
  (四)培训过程存在对项目效果造成不良影响情形的。
  申请单位在被约谈后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并及时进行整改;验收评估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相应班期不予支付工伤预防费。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整改函:
  (一)擅自变更现场宣传活动场地或规模的;
  (二)缩减现场宣传活动内容或降低宣传产品质量的;
  (三)培训场地、实操设施等办学条件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擅自变更培训场所或随意变更教师等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四)未安排结业考试的;
  (五)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负责人的;
  (六)对项目效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形的。
  申请单位应在收到整改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区级联席会议根据按期完成整改的实际效果,酌情扣减相应班期工伤预防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相应班期或项目不予支付工伤预防费,且自项目应完成之日次年起1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拒不整改的,相应班期或项目不予支付工伤预防费,自项目应完成之日次年起3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实施,由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公布:
  (一)存在违规合作办学的;
  (二)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三)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参训人员冒名顶替人数占比不足5%或考核不合格人数占比超过20%的;
  (五)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整改函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申请单位应在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认定违规的培训项目或班期不予支付工伤预防费。按期完成整改的,恢复项目实施,自项目应完成之日次年起2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自项目应完成之日次年起3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培训项目。

  第四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除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
  (一)参训人员冒名顶替人数占比超过5%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组织同一群体在不同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的;
  (四)无正当理由终止工伤预防项目组织实施的;
  (五)3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失信行为(包括正在接受违规违纪调查的),并故意隐瞒或存在欺诈、骗取、套取人社领域各类津贴补贴或专项费用的;
  (六)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累计2次以上被暂停实施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解除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不予支付工伤预防费,并自项目应完成之日次年起3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四十一条  在评估、监督、验收评估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对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申请单位或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对项目涉密内容,可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相关专家、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不得重复参与同一培训项目中授课、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编纂试题、考试监督等环节。

  第四十三条  申请单位、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在完成工伤预防项目验收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至四十条情形的,由区级联席会议按照对应条款处理。已支付工伤预防费且存在不予支付或扣减工伤预防费情形的,由区级联席会议责令申请单位、工伤预防服务机构退回相应的工伤预防费。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行预算和绩效管理,由市人社部门编制工伤预防费项目支出预算。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四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以实际采购的协议金额核算,不得超过申请预算金额。对项目组织开展评估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4%。
  工伤预防线上线下培训费用按照项目进行补助,不得超过申请预算金额。线上培训费补助标准为每课时5元/人。线下培训费一类、二类(师资费除外)补助标准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三类、二类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市和区级联席会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调剂费用使用,标准不超过培训费定额标准。师资费标准为: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线下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0元,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线下培训每课时最高不超过600元。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应当控制在项目总金额的30%—70%;区级联席会议评估验收通过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和验收评估意见支付余款。

  第四十七条  工伤预防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工伤预防费用。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级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形,由市级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关于工伤预防培训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申请审核表

  2. 天津市工伤预防宣传项目申请审核表

  3.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计划书(示例)

  4. 工伤预防宣传项目计划书(示例)

  5. 工伤预防培训人员花名册

  6.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验收申请审核表

  7. 工伤预防宣传项目验收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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