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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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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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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大气〔2024〕48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3-20生效日期:2024-03-20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为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聚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关键环节,重点做好臭氧前体物控制,现就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和检维修过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进一步深化VOCs减排措施和效果;持续强化石化化工等企业生产和检维修计划制定的科学性,提升开停工、检维修期间环境管理水平。

  二、实施范围

  上海石化、宝武碳业、高桥石化,其他从事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药制造、有机液体物料加工处理的行业企业总容积达到500 m3以上装置的计划性开停车作业,包括装置停运、倒空、清洗、吹扫置换、设施修复与更换、进料等开停工及检维修过程。

  三、工作内容

  (一)合理错峰安排开停工和检维修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企业需错峰安排开停工及检维修计划,尽量避免在臭氧高发季集中开停车及检维修。

  (二)加强开停工和检维修期间VOCs排放管控

  企业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本市《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要求,做好开停工和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加强过程管控,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1. 合理安排各装置的开停工和检维修的时间、次序;

  2. 事先编制开停工和检维修过程VOCs管控方案(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并组织技术审查论证;

  3. 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开停工和检维修期间VOCs排放管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技术规程》“7 过程监测”要求做好开停工、检维修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4.停工和检维修结束后,应对照管控方案对措施实际落实情况和监测结果进行复盘,形成开停工和检维修VOCs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回顾说明(含监测报告)。

  (三)强化信息报送管理

  请各相关企业应主动上报开停工计划(主要指计划性开停工),于每年12月30日前(2024年于4月5日前)提交次年开停工计划至区生态环境局(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管委会)梳理汇总后每年1月10日前(2024年于4月1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分别在开停工和检维修正式启动的1个月前、开停工和检维修结束后2个月内,将工作和检查过程VOCs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回顾说明报区生态环境局(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管委会)梳理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对于非计划性开停工和检维修作业,企业也应按照计划性开停工和检维修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控。

  四、其他

  企业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做好企业开停工和检维修过程的VOCs排放监管和执法检查。结合臭氧污染预警研判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抽查检查。

  附件:1.《石化化工企业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VOCs管控方案》编写大纲

  2. 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和检维修计划申报表

  联系人:杨 凯

  电 话:23117307

  联系人:卜梦雅

  电 话:64085119转2514

  电子邮箱:kyang@sthj.shanghai.gov.cn(材料报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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