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炳军
2024年2月2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
二、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
三、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66号公布)
四、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五、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
六、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七、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八、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黔府〔1985〕20号公布)
九、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黔府发〔1993〕50号公布)
十、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黔府办发〔1993〕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