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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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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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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水规发〔2024〕2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水利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1-12生效日期:2024-01-12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管厅直各单位,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水利厅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2日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全力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强化和落实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挂牌督办。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具体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及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明确提出督办要求,并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进行督办,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实行排查、上报、 挂牌、治理、核销闭环管理。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原则。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水利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1.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2.省其他部门移交的需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省级管辖的水利工程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4.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5.其他需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管专业领域水利工程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二)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具体包括:
  1.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督查、巡查发现的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4.其他部门移交的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对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报请当地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可提级督办。提级督办应将原挂牌督办单位同时作为被督办对象。认定由其他行业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书面移交。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事故隐患治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逐级上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需要停工停产的区域;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应及时向事故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1)。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督办销号程序;
  (六)挂牌督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单位接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提级督办情形,直接报督办单位,并抄送本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工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一般为15天到180天,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期间,事故隐患治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督办单位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单位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在督办期限内向督办单位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的,事故隐患治理单位应当于限期治理时限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申请表见附件2)。经督办单位审核报经挂牌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则上只能1次,最长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80天。对于病险水利工程需要按照基建程序立项进行消险处理的,治理期限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合理期限确定。
  延期申请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督办单位在收到验收销号申请后(申请表见附件3),对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咨询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办理核销。

  第十五条  隐患治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 和挂牌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息、 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1.山西省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山西省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3.山西省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销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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