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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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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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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水规发〔2024〕3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水利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1-12生效日期:2024-01-12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管厅直各单位,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工作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价的职责、对象与范围、程序、方法等。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熟悉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专业人员编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汇总制定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等同于重大危险源)清单。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鼓励、发动本单位职工特别是一线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全面辨识危险源,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

  危险源辨识对象与范围应覆盖本单位(工程)所有区域、场所、部位和外部环境,覆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工作面和管理体系,覆盖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岗位和人员,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危险物品。

  (四)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应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评价依据;

  3.评价方法;

  4.评价人员组成;

  5.评价过程;

  6.评价结果(明确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清单);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等;

  8.事故应急措施。

  (五)当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发布(修订)后,或施工条件、构(建)筑物、机械设备、金属结构、设施场所、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生产工艺、管理体系等相关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后,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以及对首次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部位或单项工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辨识。

  二、强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验,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的醒目位置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标明危险源名称、风险等级、危险有害因素、后果、风险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应急电话等信息。

  (八)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作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事故类型、风险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应急电话等信息。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十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对于同一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主体或管控措施的具体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

  2.重大危险源清单(含重大危险源名称、位置、类别、事故诱因、可能导致的后果、管控责任部门责任人、管控措施、检测监控措施等);

  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评审意见、演练方案、照片;

  5.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照片);

  6.重大危险源检查或检验记录;

  7.其他文件、资料。

  (十五)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第十四条的1~5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对于规模以上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辨识情况录入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并根据评价情况及时更新。

  三、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十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省水利厅各业务处室负责监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控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十九)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备案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备案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省水利厅。

  (二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5.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6.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7.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8.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十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水利行业重大危险源备案表

            2.重大危险源备案统计表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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