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环境信用体系,依据《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深环规〔202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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