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9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重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之间的关系
各地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统筹好情、理、法的关系,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对列入《清单》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暂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加大监管力度。
二、注重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之间的关系
各地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要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轻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认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为不完全符合适用情形规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等非强制手段,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改善执法环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注重执法监督与探索创新之间的关系
各地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我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各地要建立规范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并按季度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报送本地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例。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第一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
1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限期内已改正; 3.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2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主动整改或经责令改正,限期内已改正; 3.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