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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钦州市矿山、机械制造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2023—2025)的通知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钦州市矿山、机械制造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2023—202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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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钦人社发〔2023〕231号

颁布部门: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2-26生效日期:2023-12-26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3〕26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钦州市矿山、机械制造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钦州市矿山、机械制造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3〕264号)精神,提升钦州市矿山、机械制造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全覆盖高质量培训矿山、机械制造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员,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推动落实企业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保障职业病患者的重要作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促进行业重点企业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将矿山、机械制造行业的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纳入全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从2023年起,用三年时间对矿山、机械制造行业的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含车间主任,下同)等作为培训重点对象(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实施工伤预防培训全覆盖,提升从业人员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

  (一)2024年底前:完成三类人员总培训任务60%以上。

  (二)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三类人员培训任务。

  三、主要内容

  (一)培训对象。将矿山、机械制造行业的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班组长作为重点培训对象,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培训全覆盖。根据工伤预防费情况,重点保障一线相关人员培训,可适当扩大或缩小培训人员范围。

  (二)培训内容。重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健康中国的重要论述精神,重点培训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与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伤事故防范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警示教育等内容。可根据不同类型重点企业和三类人员特点分类开展针对性培训,具体内容由当地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三)培训方式。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学习一般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法规标准以及工伤预防基础知识等通识性内容为主;线下培训一般以行业专业性、岗位特殊性内容为主,包括实践操作和互动研讨等内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线下培训原则上实行不超过40人的小班互动教学,专职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线下培训班一般不超过80人。

  (四)培训时长。要根据培训人员、内容、工伤预防费等情况,结合安全生产培训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两类行业重点企业三类人员培训时长和线上线下分布。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培训12-48学时,一线班组长应当培训20-72学时。三类人员线下培训时长原则上均不得低于总培训时长的60%,班组长实训类课程不少于总培训时长的1/4。

  (五)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矿山、机械制造大中型企业组织开展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可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审等办法确定。培训任务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或者已建立内部培训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师资队伍的大中型企业承担。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定工伤预防服务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可优先选择在技术、人员、课程等方面更具优势的从事两类行业培训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培训项目管理。一是要落实两类行业企业工伤预防培训的主体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要求,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培训。二是要规范第三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督促其严格按照培训服务协议规定的培训规模、方式、内容、期限、绩效目标开展培训工作。三是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督,认真审核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实名制管理,利用人脸识别或音视频、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和随机抽查、培训回访等方式进行筛查,杜绝线上培训挂课、代学等违规行为,对于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考核不严格的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即予退出,并公开曝光。四是要加强培训效果考核,培训结业实行闭卷考试制度,鼓励通过国家推荐的工伤预防云平台和地方安全生产考试点实行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再培训学时。

  (二)强化资金安全管理。强化资金保障,科学合理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充分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实训设备配备等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培训场租、培训时长等因素,严防低价竞争。规范经费使用,工伤预防线上培训经费符合采购招标相关政策和流程的,按照工伤预防费相关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支付。加强基金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基金的,依法依纪严惩。

  (三)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在培训项目实施完毕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监)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结合培训服务协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整改,直至评估验收合格为止。评估验收报告应当作为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工伤预防联席机制框架下,建立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机制,在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情况下,将矿山、机械制造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做好企业人员情况摸底、提出培训方案、项目立项建议、培训组织动员、培训过程监督和考试评价等工作。

  (二)摸清培训底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摸清矿山、机械制造行业企业参保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数据,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分类摸清全市矿山、机械制造行业企业三类人员底数,所有受训企业和培训人员清单要在2024年2月底前完成。同时,加强对矿山、机械制造行业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统计,有变动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

  (三)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以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引领带动矿山、机械制造行业企业全员工伤预防培训,将现代培训方法技巧作为能力提升重点内容,大力推动三类人员成为企业工伤预防内训师。统筹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日常培训,不以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代替企业结合自身风险的内部安全生产培训,同时避免重复培训。矿山、机械制造行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配套安排相应的工伤预防资金,对三类人员开展相关工伤预防培训。

  (四)加强宣传推广。要将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宣传“五进”活动相结合,加大工伤预防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第三方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工伤预防政策,共同促进工伤预防培训开展。要统筹推进矿山、机械制造行业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培训空间的载体和实训基地的节点作用,探索行业龙头企业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常态化机制。注重发挥工伤预防培训的典型示范作用,各部门要选取我市矿山、机械制造行业的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作为本系统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工程的重点联系点,重点指导推动,大力推广工伤预防典型经验、先进做法,营造工伤预防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科:罗益平,0777-2897736;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防控科:植建,0777-2861921;

  市应急管理局工矿商贸科:蔡小聪,0777-3689989。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工伤预防能力提升通用培训大纲

           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工伤预防能力提升通用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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