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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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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23〕4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1-07生效日期:2023-01-0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7日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保障正常铁路运输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甘肃省境内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均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1.4.2 统一领导,联防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和铁路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4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1.5.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持;发生较大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甘肃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兰州铁路监管局局长、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铁路局”)董事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处理工作。辖区内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后,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下铁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2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兰州铁路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州铁路局董事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和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对预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上报预案修订的建议方案;负责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协调预案演练工作。根据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兰州铁路监管局局长、兰州铁路局董事长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与铁路运输企业、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相关部门及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工作组。

  2.5 信息联络员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2名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沟通和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新报送。

3 预防预警

  3.1 体系建立

  省内铁路运输企业(含兰州铁路局、其他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下同)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整合和完善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加大对重点区段、站点的监测力度。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 预警发布

  省内铁路运输企业应利用铁路通信网络及公共通信网络建立铁路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迅速接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信息,并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单位、部门及铁路车站等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要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1.2 信息报告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4.1.3 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中有关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1)事故发生的时间(月、日、时、分)、地点、区间(站名、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关系人姓名,客车车辆配属单位,值乘人员所属单位。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受威胁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救援道路,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做好物资征用(包括大型起重设备的征用),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时,应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在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同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引导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指挥部。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对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应当先将旅客、列车乘务人员、沿线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响应

  对应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Ⅰ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事发地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可扩大响应范围,增补有关部门(单位)加入省急指挥部。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出现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4)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通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6)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安排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7)当国家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服从国家相关机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Ⅱ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省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Ⅳ级响应的情况,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4 响应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响应分级,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2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分析总结

  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5.4 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意见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骨折、烧伤、中毒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6.2 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铁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4 应急物资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等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大型起重设备数据库,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调用相关救援装备、物资。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甘肃省内铁路分布状况,备齐各类应急救援物资、机具,积极做好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实现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等信息要素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故救援情况,需要调集其他救援物资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5 应急队伍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救援队伍参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7 治安、网络舆论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省委宣传部协助国家和省直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全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7.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至少每年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4 宣传与培训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铁路运输企业要组织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兰州铁路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印发的《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4〕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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