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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依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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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建(督)发〔2024〕1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1-04生效日期:2024-01-04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更好地推进全区城市管理领域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有针对性解决当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建筑垃圾依法管理能力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把好依法行政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范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设施、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等,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各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把依法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作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着力推动构建建筑垃圾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二、源头管理,把好依法审批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制度,实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节点控制,把好过程管理关。加强运输环节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加强处理设施建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加强居民端装修垃圾管理方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各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要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堆填处理、填埋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四、科学统筹,把好综合利用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激励政策,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各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科学测算建筑垃圾产生量,对5-10年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稳定,能满足利废建材生产需要的,要建设相应规模的利废建材项目,并督促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装修垃圾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严格执法,把好行政执法关。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46号)要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各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偷倒偷运、阻扰执法等破坏生态环境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宣传,把好全民守法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地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普法宣传,发挥好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加大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自觉性,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依法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下大力解决当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不健全等问题。2024年4月5日前,各地要将工作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方式:0951-5023102,电子邮箱:zjtzfj2023@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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