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阳江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自2023年1月3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24年1月1日起,现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
(二)现有燃气锅炉所属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4年1月1日前,燃气锅炉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新制定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对原标准进行修改,将按照最新标准要求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