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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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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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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23〕132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2-09生效日期:2023-12-0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9日

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独立设置的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 各市、县政府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园区认定评价的组织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园区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指导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控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园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位于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托管),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专业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区规划连片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园区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
  (二)总体规划。已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对园区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
  (三)产业规划。已编制园区产业规划。产业规划应综合分析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经过专家论证。
  (四)安全生产。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并完成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园区远离城市主城区,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已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区、园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
  (五)环境保护。具有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测水质无异常变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
  (六)基础设施。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供热、供气设施(不需供热、供气的园区除外),具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监测数据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七)管理体系。园区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并制定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具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园区实行开发区管委会+专业化管理机构的管理体系,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

  第五条 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考评,认定园区除满足第四条全部基本条件外,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六条 园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级政府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省自然资源厅对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的审查意见;
  (三)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审查意见;
  (五)园区(或所在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相关材料;
  (八)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相关材料;
  (九)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封闭管理设施、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或市级政府对园区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由市级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专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全省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

  第十条 对拟认定园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与复核

  第十一条 为引导园区高质量发展,建立园区评价与复核制度。每年开展园区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

  第十二条 园区评价依据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本办法开展,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六方面评价,并依据《评分标准》打分。评价报告应包括园区建设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实施项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园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上半年开展园区自评,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评价打分表,经市级政府审核后,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评分70分以下的园区进行复查,对其他园区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园区三年年度自评、第三方机构评价和复查抽查情况,对园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综合运用园区自评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加强园区日常监管和服务,支持园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园区四至范围和面积发生调整的,应及时修编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园区,给予优先扩区支持,园区内项目建设优先解决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标。

  第十九条 园区扩区须在所在开发区(或开发区托管区域)四至范围内,按照认定程序和材料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条 园区自评和省级评价得分70分以下的园区要制定整改方案,经市级政府审核后,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市级政府负责整改方案的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省级评价时发现不满足认定基本条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完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园区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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