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印发实施以来,各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全市废铅蓄电池、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得到提升,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开展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新建和已建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试点单位应优先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试点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和指导,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重点;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等工作,及时将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颁发、变更等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六、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于2024年11月底前和2025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