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17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苏府办〔2020〕36号)、2020年2月1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苏府办〔2020〕39号)、2020年3月2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府办〔2020〕56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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