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鄂市监办规〔2023〕53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3-11-27生效日期:2023-12-01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湖北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湖北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检验检测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获证单位)实施证后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监督检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其许可获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参加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实施科学监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第五条证后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应包含各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本级获证单位的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的监管方式,在获证单位信息数据库按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按规定公布年度证后监督检查结果;
  (三)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
  (四)督促被检查单位(获证单位)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从事许可活动,持续保持许可规定的条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五)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证后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单位违法行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下达监察指令,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确认被检查单位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确认情况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协助、监督现场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下达监察指令,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督促被检查单位(获证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从事许可活动,持续保持许可规定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落实整改,确认被检查单位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确认情况上报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组织查处;
  (三)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技术机构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或邀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社会组织、高校等单位技术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项,编制提供证后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方案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根据委托协议和被检查单位具体情况,成立现场专家组并确定2—3名专家,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专家组成员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是被检查单位上一次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的,应予以回避;
  (四)专家组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做出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家组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发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中明确的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项后,向其报送工作报告及其见证资料;
  (七)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章  检查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对获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获证单位被列入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的,同一年度不再对该单位实施其他常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证后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核查获证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核查在监督检查或鉴定评审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获证单位的许可项目、检查人员的技术特长,以及相关业务的通用性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等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特性,对获证单位实行分类(见附件)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本级被检查单位数量、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监督抽查:
  (一)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二)上一年度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
  (四)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其他获证单位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开展证后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机构制订的现场证后监督检查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方案,应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报送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依据;
  (二)工作计划(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安排等);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四)人员及其分工;
  (五)应记录内容;
  (六)资料归档及上报等内容。

  第十七条 现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机构指定,并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时间为1至2天。

  第十八条 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专家组应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出示相关文件,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事项为:
  (一)检查形式: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现场进行抽查,查阅见证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二)检查内容:检查许可证管理、资源条件、质保体系运行、产品质量控制,核查上一次监督检查或鉴定评审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等逐项记录,填写记录应清晰、真实、言简意赅,能反映实际工作状况,并由检查组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由市、县监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二十条 在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后,专家组应及时梳理、汇总现场检查资料,并向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机构移交存档。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支持工作后的30日内,向其报送工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支持工作方案;
  (二)协助监督检查工作概况;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及建议;
  (五)相关工作见证等附件。

第四章  整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记录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制订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被检查单位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整改结果确认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证后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涉嫌违法行为,或对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二)约谈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获证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有权对检查人员的工作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检查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守企业商业秘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报告

      2.湖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修订)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