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16生效日期:2023-10-16

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坚决防控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19号),现就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及完成时间

  (一)建设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的边坡设计高度100米及以上露天矿山,边坡设计高度30~100米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山,边坡岩石结构构造发育或边坡有发生坍塌威胁的露天矿山;设计堆置高度60米及以上的在用排土场边坡。

  (二)完成时间

  按照“重点突出、急用先行”的原则,分三个阶段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现状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应当建设完成。

  第二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现状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设计堆置高度60米及以上的在用排土场边坡应当建设完成。

  第三阶段(2024年7月31日前)。设计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边坡设计高度30~100米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边坡岩石结构构造发育或边坡有发生坍塌威胁的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应当建设完成。

  二、设计要求

  凡属于建设范围的露天矿山企业,原设计单位或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山东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在线监测系统设计编制要求》(附件1)编制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已开展边坡监测系统建设或建设完成的,但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露天矿山企业,要补充设计或重新设计。

  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的设计应按照最终边坡境界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与生产同步进行、分阶段建设。企业应组织专家对设计评审,评审合格后按设计实施建设。建设完成后,企业应按照《山东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要求》(附件2)自行组织验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责。

  三、建设内容

  (一)监测项目

  边坡表面变形、视频图像、内部变形、应力、地下水、爆破震动、降雨量等。其中,表面变形、视频图像、降雨量为必须监测项目,其他监测项目根据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矿山实际开展建设。

  (二)监测布点

  1.边坡表面变形监测。推荐使用地基干涉雷达(以下简称:边坡雷达)、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以下简称:GNSS)一种或两种方式对边坡进行监测。其中,对未靠帮(未终了)边坡和GNSS安装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边坡,建议使用边坡雷达进行监测。

  (1)边坡雷达。单台边坡雷达安装位置要与观测目标保持通视,距离目标边坡的最远距离不大于4000米、水平监测范围覆盖角度不大于120度,并远离电磁于扰区和雷击区,避开震动干扰及地表沉陷区域,确保雷达监测点地基稳定。

  (2)GNSS。边坡监测点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T 2063-2018)中相关条款要求布设;坡顶应设监测点,安装位置距离坡顶线不大于30米,坡顶确实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监测点可设置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最高平台上;监测线应根据各分区边坡长度和现场实际条件布设,其间距宜为100~200米,测点垂直距离不大于50米;现状边坡年度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中鉴定为不稳定的边坡,监测线间距不应大于100米。

  2.边坡视频图像监测。监测范围应覆盖边坡全部区域,使用高清摄像头,单台摄像头覆盖半径不超过2000米。

  3.对内部变形、应力、地下水、爆破震动、降雨量等其他监测,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T2063-2018)标准规范执行。

  (三)监测设备

  1.边坡雷达应满足:监测精度优于1毫米;距离向分辨率不大于0.5米,方位向分辨率不大于10毫弧度;设备年度在线率不低于90%。

  2.GNSS应满足:支持北斗等;平面静态解算精度优于(2.5+1×10-6D)毫米,高程静态解算精度优于(5.0+1×10-6D)毫米,其中D为所测量的基线长度;设备年度综合在线率不低于90%。

  3.高清摄像头应满足:具备后期加装AI智能视频识别的条件,图像分辨率优于400万像素;图像及视频参数不小于1/2.7″靶面尺寸,低照度彩色不大于0.005勒克斯,黑白不大于0.0025勒克斯,具备可见光或红外补光功能;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设备年度综合在线率不低于90%。

  4.其他监测设备: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可选用自动式全站仪、裂缝计、倾斜计、应力计、爆破振动仪、水位计、雨量计等设备进行监测。

  (四)预警及响应

  1.预警值设置。露天矿山企业是边坡监测预警值设置的责任主体,企业不具备能力的,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预警服务。预警值应结合年度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至少每半年核定一次。年度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应设立专章分析近一年的边坡监测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预警值设置建议。   

  2.预警等级设定。预警等级应分为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短时间内滑坡可能性非常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定为一级红色预警;短时间内滑坡可能性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定为二级橙色预警;滑坡可能性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定为三级黄色预警;有滑坡可能性且影响正常生产的应定为四级蓝色预警。

  3.预警响应处置。露天矿山企业是预警响应的责任主体,应建立边坡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处置机制,纳入应急预案,并通过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处理、整改,实现预警信息有效、及时处置和闭环管理。

  (五)联网方式

  按照“企业一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一国家局”的方式上传感知数据,按照“成熟一个、联网一个”的原则,做好与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数据联网接入。根据《关于协助全省非煤矿山感知数据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函》(鲁应急函〔2021〕99号)附件5《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数据接入标准(露天矿山)》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数据联网和系统应用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60号)附件3《非煤矿山视频联网手册》要求,确定具体联网接入规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露天矿山边坡系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系统建设成效。露天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推进监测系统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推进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确保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建设。

  (二)严格对照标准。各露天矿山企业要遵照《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6-201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T 2063-2018)等现行标准规范,明确监测项目,合理设置监测布点和预警参数,加强边坡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传输安全稳定,真正发挥监测系统事前预防作用。

  (三)突出融合应用。各露天矿山企业要依托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成果和实践,实现对露天矿山重点区域、关键环节重大安全风险的识别监测和精准研判,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向远程化、可视化、智能化方式转变,以信息化推动安全管理现代化。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露天矿山企业边坡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建设进度和质量,对于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建设的露天矿山,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对建设范围内的已经停产停建矿山,复工复产前未建设完成边坡监测系统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

  各地要分别于2024年1月5日、7月5日、8月5日将辖区内非煤矿山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完成情况报省应急厅。

  联系人及电话:张延飞,0531-51787882

  附件:1.山东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在线监测系统设计编制要求

        2.山东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16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