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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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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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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郑政办〔2023〕43号

颁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11-08生效日期:2023-11-08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2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2号)《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郑发〔2023〕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郑政〔2021〕5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压实责任,强化联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联防联控协调,实现协同减排。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广泛宣传,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应对工作中来,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五)预案体系

  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局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由当地政府印发,并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备案。

  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是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减排措施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各开发区、区县(市)负责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二)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组织修订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具体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我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启动省级预警通知时,我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负责。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应当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AQI范围及日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应及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四、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全市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二)总体要求

  1.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可根据全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

  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应急减排清单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建立健全清单审核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源清单、移动源清单修订工作,市控尘办负责扬尘源清单修订工作。

  3.精准制定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清单要详细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和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严格实施差异化管理

  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省、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科学实施生产调控

  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工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可提前指导我市水泥、耐材、炭素、石灰窑、铝石窑、电解铝、氧化铝、砖瓦窑(烧结类)、陶瓷(建筑、卫生)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在满足减排要求前提下,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强化减排措施落实

  各开发区、区县(市)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制定“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操作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区县(市)、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卫健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②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③电力部门配合做好企业用电调度。

  牵头单位:国网郑州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⑤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作业(经认定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二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②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③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⑤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清运(建筑垃圾、渣土)、水泥混凝土、砂石运输(使用纯电动、氢能源车辆的除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②国四柴油货车禁止驶入北四环路(大河路,不含本路)以南、东四环路(含本路)以西、南四环路(含本路)以北、西四环路(含本路)以东区域内(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③工矿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白名单车辆除外)。应急响应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数据应至少保存六个月,企业生产运营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投入运营时间确定保存时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④市域城市建成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并粘贴环保标识。施工工地内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经认定可以施工的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面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督导巡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②禁止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③禁止燃煤散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禁煤区”内出现散煤复烧现象。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扬尘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作业(经认定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沥青混凝土运输,市区四环内停止建筑物料、装饰建材物料、散装水泥运输(使用纯电动、氢能源车辆的除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②重点行业电力、煤炭、铸造、建材、有色等企业优先使用铁路、管道运输,其余部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车辆运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③全市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并粘贴环保标识。施工工地内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经认定可以施工的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④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评估客流变化,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障市民绿色出行。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面源减排措施:

  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扬尘源减排措施:

  全市施工工地停止施工(经认定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物料、装饰建材物料、散装水泥运输(使用纯电动、氢能源车辆的除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②工矿企业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白名单车辆除外)。重点行业电力、煤炭、铸造、建材、有色等企业优先使用铁路、管道运输,其余部分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③全市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并粘贴环保标识。施工工地内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经认定可以施工的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响应措施,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要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下达指令,各开发区、区县(市)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响应终止指令。

  (五)信息公开和报告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各开发区、区县(市)应当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市直单位,每日汇总、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信息。

  五、总结评估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在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

  六、应急保障

  (一)预警保障

  按照国家、省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绩效分级审核评定、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沟通保障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四)其他保障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监督问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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