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云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星云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星云湖流域,是指以星云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江川区。
第三条 星云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 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星云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第五条 星云湖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第七条 星云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星云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星云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星云湖保护义务,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星云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星云湖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星云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星云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星云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星云湖保护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星云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星云湖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处理星云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及星云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星云湖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星云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促进星云湖保护治理、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部署星云湖保护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批准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统筹安排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六)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体落实星云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星云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星云湖渔业发展规划;
(五)组织领导所属部门、星云湖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星云湖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星云湖的保护,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
(六)法律、法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星云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星云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星云湖保护。
第十四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监督实施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
(五)研究制定星云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协调、督促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职责,对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星云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七)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按照规定征收星云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星云湖渔业捕捞控制计划;
(六)完成江川区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并依法开展湖泊管理机构未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星云湖保护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湖泊保护责任清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星云湖流域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是星云湖保护和科学利用的规划依据,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其他规划应当与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八条 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格管控建设活动,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星云湖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对退出的项目或者原住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收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禁止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与星云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工程、生态工程、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二)新建排污口;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网箱、围栏(网)养殖;
(五)爆破、打井;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违反规定垂钓;
(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三)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机动车、电动车,但执法、应急救援等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以及经批准的环保工程、养护和运营等车辆除外;
(十四)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减少人口、产业、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新增工业、商品住宅以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等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有序退出,合法合规保留的除外。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
(二)焚烧垃圾、秸秆;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四)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绿色发展区推进流域生态修复、提升生态涵养功能,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促进富民就业,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绿色发展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星云湖面山区域禁止连片房地产开发;科学确定人口和城镇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四条 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丢弃或者填埋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五)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清洗施药器械;
(六)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七)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八)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九)经营、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
(十)违反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倾倒粪便或者直排畜禽养殖粪污;
(十一)侵占湿地、水库,擅自填堵、覆盖河道;
(十二)新增采矿、选矿;
(十三)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毁草;
(十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十五)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星云湖流域内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当严格管控,不得扩大原有矿山规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提升环保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星云湖流域内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报经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星云湖入湖船只实行许可制度。入湖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只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只。
入湖船只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入湖船只及人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入湖船只应当配备安全设备,禁止超载。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星云湖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加强水量、水质监测研判和预警分析,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为科学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
第三十条 星云湖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玉溪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
第三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
第三十二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城镇新建排水管网应当采取雨污分流制,对合流制管网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对污泥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生活污水优先进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或者建设收集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或者不具备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条件的,应当净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星云湖流域城镇排水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制度,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三十四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配套完善处置设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完善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星云湖流域农村卫生户厕建设,在乡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完善卫生公厕布局,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六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星云湖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星云湖流域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畜禽养殖和放牧;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绿色发展区加强畜禽养殖管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及产生的污水,提高粪污综合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三十七条 星云湖流域内应当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江川区人民政府制定农作物种植品种正负面清单,严格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计划,推广无土栽培、精准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态环保种植方式,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江川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湖外水资源循环利用,加强星云湖流域农田退水治理,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农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径流农业污染。
第三十八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综合治理,采取截污、清淤、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清污分流,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河道生态流量,促进河道生态修复。
对星云湖流域内的水库、河道、沟渠、湿地、湖泊等组织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第三十九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星云湖藻类的监测、预测和预警,组织实施藻类水华防控处置。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星云湖流域生态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因突发事件造成星云湖水体污染或者危及水利设施安全的,湖泊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四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草、湖泊管理等部门定期组织星云湖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星云湖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域内水资源、水产资源、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的保护。
星云湖流域的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星云湖流域水资源的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星云湖水量调度,应当保持合理水位,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星云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生态补水工程,其水质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以上标准。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星云湖取水计量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四十四条 在星云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进行作业。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垂钓管理规定,保护水质和渔业资源。
第四十五条 星云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制度。禁渔区、禁渔期由江川区人民政府划定、确定并公布。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四十六条 星云湖流域应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优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升生态农业功能水平。
第四十七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星云湖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对星云湖特有物种实施重点保护,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人工放养鲢鱼、鳙鱼、青鱼、鲫鱼、鲤鱼,增殖放流大头鲤和星云白鱼等土著鱼,恢复星云湖特有鱼类资源。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星云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选择乡土物种,修复湿地、历史遗留矿山和湖泊生态,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星云湖面山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维护生态系统稳定。
第四十九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星云湖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计划,采取驳岸生态改造、滨岸带生态建设等措施,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星云湖流域内水库、坝塘生态系统修复。加强拦蓄带建设及管理,打通污水处理设施、农田灌溉设施、中水回用设施与拦蓄带协调联动通道,提升环湖拦蓄带生态功能。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五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星云湖保护治理有关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星云湖流域绿色发展。星云湖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星云湖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星云湖流域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星云湖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五十三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五十四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星云湖自然风光、自然遗产、人文景观、优秀传统文化习俗,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休闲、观光、康体等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游乐等活动,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星云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
第五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星云湖保护,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形式保护星云湖。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星云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和范围,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湖泊保护治理科研投入,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对星云湖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星云湖流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水文、资源、气象、自然灾害等网络管理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星云湖流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星云湖保护治理水平。
第六十一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星云湖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星云湖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第六十二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星云湖流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树立源头治污、精准治污的理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第六十三条 负有星云湖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星云湖流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湖泊管理机构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星云湖保护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星云湖保护治理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河(湖)长制工作督察等监督,落实监督整改要求,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第六十六条 星云湖保护治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星云湖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殖畜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爆破、打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七)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污染物,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机动车、电动车擅自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新建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畜禽规模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星云湖流域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固体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丢弃或者填埋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处置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八)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十)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因污染星云湖流域环境、破坏星云湖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七十一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星云湖保护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