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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单位管理要点(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单位管理要点(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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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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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2023〕11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3-09-10生效日期:2023-09-10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单位管理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土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0日

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单位管理要点(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二、从业单位和个人责任要求

  (一)专业能力要求。

  1. 从业单位应配备环境类或土壤类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必要时还应配备水文地质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并在相关报告责任页中体现。

  2. 从业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相关工作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等。

  3. 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4. 从业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等。

  (二)信息填报要求。

  1. 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 从业单位和个人在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报告评审或备案前,应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并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填报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依法将相关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三)成果责任要求。

  1. 从业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结果负责。

  2. 从业单位委托技术服务的,应遵循“谁委托谁把关”原则,对受托方的资质、技术能力及形成的成果进行审核,并签订合同明确技术质量保障相关要求。受托方按照约定对相关活动及所形成的成果负责,委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从业单位和个人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在报告责任页落实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编制、审核、审定人员签字并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席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报告评审会,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监督检查要求。

  1. 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实施采样监测前5个工作日按相关要求填报地块相关信息及采样分析工作计划,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组织的事中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对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 从业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按要求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一)报告评审管理。

  1. 从业单位和个人按《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要求填报信息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方可受理其承担或参与的相关技术报告评审申请。

  2.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土壤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3.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按职责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定期对评审通过情况进行汇总。报告质量严格按照附件1进行评价。

  4.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实施监督检查或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通过评审,并对相关问题依法查处。

  (二)评审后抽查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及修复方案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对各分局已完成评审的调查报告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质量监督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分局应督促责任人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三)日常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按职责实施从业单位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填报、形式审查、评审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详见附件2。定期对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汇总。

  (四)信息管理与应用。

  1.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按要求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

  2.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定期将报告评审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将报告评审通过汇总情况在官网统一公布,并视情况将日常监管负面典型案例公开(附件3)。对工作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个人,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视情况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教育约束,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从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严肃处理。

  四、公众参与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或个人在本市涉嫌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州生态环境”、网站“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举报页面和信用记录系统等渠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二)鼓励环境保护行业相关协会商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探索制定从业单位管理相关行业标准,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开展从业单位和个人专业能力评价,开展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推动并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鼓励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或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获取报告评审通过情况、负面案例等信息,选取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相关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局此前相关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要点为准。

  (二)如国家、广东省或我局制定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相关新政策和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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