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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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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安委〔2023〕14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04生效日期:2023-09-04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六个方面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户使用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及属地责任,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3个月左右时间采取精准严格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监管执法等各环节,建立整治清单,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健全燃气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联合监管执法三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燃气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严进、严管、严处、重罚的常态化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燃气管网智能化监控预警能力基本实现,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开展燃气经营许可核查清理,对无证经营企业要依法关停并严惩;对许可即将到期的企业提醒提前按要求申报续期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由市、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超出许可事项范围经营、未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站(供应站、储配站)未实行经营许可“一站一证”的,要评估安全技术条件,达到要求后按照“一站一证”核发,评估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立即关停;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类别、区域等事项不规范的,要立即纠正、重新核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结合城镇燃气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压实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

  3.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每年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拆卸、迁移、改造户内燃气设施,不符合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规销售自提气,且未对用户实行随瓶“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安全宣传一次”,以及经营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

  4.开展燃气充装许可核查清理,企业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充装,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责令停止充装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开展气瓶充装安全监督检查,压实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6.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的行为;对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未纳入充装追溯系统管理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的气瓶、来历不明气瓶,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加强扣押、回收气瓶的监管,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非法经营和储存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2023年11月底前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场所不满足消防安全条件、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开展制造许可核查清理,加大对气瓶、气瓶阀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制造行为,依法责令关停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企业;对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气瓶阀门,出厂的气瓶、气瓶阀门、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检验合格和型式试验,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依法依规处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及时消除其使用功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质量监督抽查检查,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及时查封扣押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防止流入市场;坚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未开展燃气管道普查并建立设施档案,未掌握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运行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并规范设置标志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燃气管道老化锈蚀或存在泄漏、窜压进行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设施)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加快实施更新改造,依法拆除违章建构筑物,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燃气设施被违章占压的,要立行立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因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要严格执法,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依法依规将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单位纳入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公园城市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燃气运输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落实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已取得资质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业资格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督促检验机构严把检验质量关,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和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餐饮等经营性燃气用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管,对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按情节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餐饮等经营性燃气用户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未规范安装、使用和每年检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充装、检验、流通等环节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结合餐饮等经营性燃气用户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燃气安全监管执法专项行动

  1.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城镇燃气执法主体,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城镇燃气执法监管力度。市级各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本领域执法工作。[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情况督促检查,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未落实到单位到个人,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要督促限时整改到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发现问题严格依法处罚,并对问题企业经营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

  4.通过监督抽查、行政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等方式,加大对燃气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力度,对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速从重查处,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要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对使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非法运输燃气,以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要加大监管执法和惩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气瓶等行为。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电子运单等措施,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以及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分神驾驶(边开车边接打电话和抽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驾驶员记分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局负责)

  7.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

  8.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依法依规加强检查,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市教育局(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市民政局(各类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市文广旅局(旅游景区及星级饭店、网约房)、市卫健委(医院)、市住建局(建筑工地)等部门负责对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指导各地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老化燃气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市、区(市)县两级积极争取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和申报政策性金融性开发工具并落实各自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隐患排查治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新建改造等工作,加快对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的更新改造,到2024年底前完成燃气管道改造532公里,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加强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检查,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切实抓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专业机构的合作,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引导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等生产经营性燃气用户“瓶改管”,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用好国家、省燃气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市级平台建设并打通部门信息壁垒,推动燃气安全监管与本地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城市燃气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模式,开展燃气管道泄漏风险智能监测试点,全面提升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水平。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完善气瓶质量追溯平台功能,严格落实“一瓶一码”充装追溯赋码建档、“扫码充装联锁”自动识别要求,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气瓶信息追溯,督促充装单位按要求将气瓶档案信息、充装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部门系统,严禁充装未纳入追溯系统管理的气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推广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保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服务管理,2023年12月底前实现配送信息系统建立全覆盖,实施送气工身份识别管理,推行配送专用车辆,对从事配送服务人员及工具明确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落实定位监管;配送人员应对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泄漏检查等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条件和经营许可审批,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重要燃气设施设备不达标、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整合一批“小散弱”燃气企业。(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

  2.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严把城镇燃气充装准入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证后监督抽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推动我市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推动修订《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各方责任,细化监管规定,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燃气使用安全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配合省上编制《四川省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四川省燃气服务规程》等标准规程,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参照省上成立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发展、监督管理等工作。设立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并由成员单位分片督导区(市)县工作落实(见附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交办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督促整改、严肃查处。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方案任务分工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细化形成检查清单,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方案并加强排查整治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从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底实行集中办公。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组织成立当地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资金保障、工作落实“四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最小单元。

  (二)提高排查质效,规范整治管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和村(社区),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全面自查,做到排查问题见底到边,切实提高排查质量。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继续畅通问题线索反映渠道,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参与,自查身边隐患,积极反映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查实后给予奖励。要实行清单管理,切实用好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依托系统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确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有效管控措施,严防风险隐患漏管失控;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记录在册,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底数清、台账明。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严卡时间节点,落实任务要求。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工作方案要求,倒排时间表、路线图,不等不靠、边查边改,分步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根治城镇燃气的顽疾痼瘴。2023年8月至11月集中攻坚“六个问题”,在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六个问题”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查细纠、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多领域、全方位、无死角消除风险隐患。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巩固提升整治成效,进一步解决产生隐患问题的“硬伤”和制度管理、人员素质的“软肋”,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遏制新隐患产生。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隐患问题久拖不改,回潮反弹,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2024年7月起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排查整治经验,及时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加大安全宣传引导力度,逐步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严格监督执法,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清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执法事项,制定执法清单和计划,实施联合监管执法。重拳整治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影响恶劣的案件,严惩一批典型并及时公开曝光,强化惩戒警示效果,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各级安委会要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采取书面提醒、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方式,对整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进展滞后、工作不实、推诿扯皮、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地方进行督促。对问题情节严重、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供气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用户使用安全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

  (五)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自媒体、挂图、公益广告、“燃气安全随手拍”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牌(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拍摄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式,广泛开展燃气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将燃气安全知识、用气常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的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气和应急处置知识,不断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市属相关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扎实开展全市城镇燃气(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技能“行业重点班”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行业头部企业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学习,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持续提升燃气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各区(市)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本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抄送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农村燃气专项整治参照本方案执行,由各区(市)县具体制定方案,有关部门按本方案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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