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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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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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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3〕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8-24生效日期:2023-08-24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宽我区危险废物利用途径,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等有关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进一步拓宽我区危险废物利用途径,促进危险废物高效循环利用,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以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区内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降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成本,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豁免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区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区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

  三、豁免条件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

  (二)“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产生源单一稳定、具备一定数量(产生量500吨/年以上)、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

  (三)利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装工具、贮存设施设备或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条件。

  (四)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资源化产物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5.2相关要求;使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进行环境治理的,治理效果须达到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治理效果。

  (五)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且污染物排放达标。在开展利用活动前,利用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利用活动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论需要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六)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四、豁免程序

  (一)单位申请

  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两个单位共同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1),共同组织环境风险评估,按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双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技术审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整改时间除外)。

  (三)审查决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及豁免危险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利用能力等相关信息。

  首次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有效期为一年。

  (四)延期申请

  申请单位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延期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作出审查决定。

  延期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有效期为三年。

  (五)重新申请或备案

  申请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或备案。

  1.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备案。

  2.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

  3.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工艺、设施地点、资源化产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

  4.危险废物利用类别或数量超过豁免管理范围的,须重新申请审查。

  (六)“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取消

  1.申请单位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须提出申请报双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2.利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者资源化产物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取消其“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资格。

  五、运行要求

  (一)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管理与运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台账记录、经营情况报告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转移联单、出入库记录、入场分析记录、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定向利用合同及转账记录、发票等,相关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二)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标准,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利用单位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建立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体系,其检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以连续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测;二是以序批式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至少每批次开展一次检测。

  (三)利用单位应确保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四)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利用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月危险废物利用情况,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全区统筹和协调指导,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健全工作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落到实处。适时总结全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根据全区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行业特点和区域分布,全面推广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二)严格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点对点”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将其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督单位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或运营不规范等,立即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停止利用行为;若在定向利用过程中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取消其“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资格。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

        2.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清单

        3.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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