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结合《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黔环综合〔2022〕34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3〕33号)及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升级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提升应对环境风险能力,确保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整体风险可控,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二、试点原则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接受省外危险废物进入我省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在不违反跨省转入条件并自愿缴纳危险废物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后,可适当转入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水泥窑协同处置。
三、试点类别
首批试点的危险废物类别为含铅废物、含汞废物、油基岩屑、含锌废物、废油漆桶等包装物、废钒(钛)系催化剂,其他试点危险废物类别由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动态更新,并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告。
四、试点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点期满,如有必要继续实施,另行通知。
五、补偿资金缴纳
(一)设置专用账户。经营单位自行创建专用银行账户,用于补偿资金的缴纳,独立管理,定期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缴纳。补偿资金根据试点类别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及利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或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所产生的治理费用为计算依据,按照实际签收危险废物数量的一定比例及系数进行缴纳。补偿资金不包括经营单位正常生产时所缴纳的环保税,不含经营单位经营过程中正常的污染治理费用。
1.计算公式。经营单位应缴纳补偿资金(万元)=每批次危险废物实际签收量(吨)×方式系数×类别系数(万元/吨)。
2.方式系数。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利用的方式系数取1.0,转入我省处置的方式系数取1.1。含汞废物及含铅废物该系数均取1.0。
3.类别系数。根据近三年(2020—2022年)试点危险废物实际跨省转入量的最大值确定(见附件),采取阶梯式递减方式,体现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
4.系数调整。方式系数和类别系数由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
(三)缴纳方式。经营单位在签收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前根据转移数量向企业专用账户足额缴纳补偿资金,并通过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上传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结签收。如存在错缴情况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调整。
六、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经营单位在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满足下列条件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可按比例或全额提取使用补偿资金:
(一)因危险废物泄漏或处置不当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
(二)用于生产工艺技术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的,可提取补偿资金总额70%及以下,一年至多提取一次。
(三)经营单位对内开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教育培训的,可提取补偿资金总额10%及以下,一年至多提取两次。
(四)经营单位因破产或倒闭无其他能力支付危险废物处置和治理费用时,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同意后,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及经营单位场区污染恢复治理。
(五)经营单位在申请永久停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条件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并销户。
七、保障措施
(一)定期抽查。省生态环境厅借助省固废系统定期抽查相关经营单位补偿资金缴纳情况,经营单位漏缴、少缴、未缴补偿资金,或上传虚假凭证资料的,应及时补缴改正。发现两次以上的,将有条件限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
(二)开展评估。涉及缴纳补偿资金的经营单位,每年均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补偿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规范缴纳或使用的将计入评估扣分项。
(三)申报登记。涉及缴纳补偿资金的经营单位,每年应在省固废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管理计划和上年度补偿资金缴纳及使用情况。
附件
补偿资金缴纳类别系数
档次 |
类别系数 (万元/吨) |
说明 |
1 |
0.1 |
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不超过500吨(含) |
2 |
0.08 |
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1000吨(含) |
3 |
0.04 |
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1000-5000吨(含) |
4 |
0.02 |
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0-10,000吨(含) |
5 |
0.008 |
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10,000-50,000吨(含) |
6 |
0.002 |
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00-100,000吨(含) |
7 |
0.001 |
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超过100,000吨(含) |
说明:新领取危险经营许可证的或近三年未实际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按照经营许可规模总量的20%核定类别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