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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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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19生效日期:2023-08-1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自治区领导同志同意,自治区安委会组织开展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安排部署,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53条具体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交叉互检”、“跨区域联合执法”,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强力推进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配备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要求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对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标准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单位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单位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约定双方安全供用气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超供应范围经营,为不具备安全用气环境的用户供气,未建立各类用户动态信息档案,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向地下、半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用户供应液化气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许可规定充装,未按要求投入维持正常运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对自有气瓶未能在充装、运输、经营、流向、检验、报废等环节未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5.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未与气源供应商签订气源合同、明确供气保障责任的,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6.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评估等制度,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单位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燃气气源安全监管,严格液化石油气气源管理,严查严管非法气源、不合格气源,多部门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打击“黑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力推进“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过期气瓶、破损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力推进“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将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问题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不带班作业、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对发现有关货源单位违法线索的,要及时抄送燃气主管部门,加强跨部门执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未制定并落实液化气运输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气瓶防盗、防丢、防破损技术措施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强力推进餐饮单位“问题环境”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餐饮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单位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餐饮单位使用两种以上气源的,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确有问题却未查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条件进行评估,发现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坚决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对涉事企业顶格处罚并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单位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

  6.对餐饮单位未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不配合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用气隐患,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擅自安装和拆改液化气供用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违规加热、倒灌气瓶,拆修瓶阀,倾倒残液,与非法气贩或燃气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准予在自治区经营的供气商进行购气交易的,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单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8.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未将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工程安全措施进行施工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使用符合要求的金属软管或长寿命胶管并按规定更换,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切断阀、安全型调压器,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配合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盟市、旗县(市、区)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单位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瓶改管”“气改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全链条、全周期跟踪追溯管理,首先在餐饮行业推广使用。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人员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设置齐全、清晰、醒目的提示警示标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格人员管理,不得在液化气运输中,从事液化气经营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健全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盟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各盟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已核发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自治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结合自治区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实际,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对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安委会组织实施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部门排查。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前开展面向排查人员、用气用户的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做到先培训、后排查,未经培训不得担任排查岗位,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2.企业用户自查。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对服务用户进行入户排查,向用户发放书面安全用气宣传资料,发现用户用气场所、供用气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整改建议,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应用户要求提供其他整改服务,未整改完毕暂停供气。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领域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等场所机构,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3.建立台账。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4.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5.严格执法。各地要通过从严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重点执法,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自治区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厅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工作专班视工作开展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集中办公期限。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街道)、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专班将组织专家成立检查组沉到基层、直插现场,加强对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厅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安委会,抄送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工作专班成员部门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方案和派驻人员信息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石志刚,联系电话:0471-653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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