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8月14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3日,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THJJ-2023-044)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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