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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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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应急〔2023〕300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7-04生效日期:2023-07-04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陕西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陕应急〔2020〕2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规章制度。企业要始终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培训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及其职责,明确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责任人及培训内容。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目标、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质量考评、培训保障等工作措施,并及时组织修订。

  2.制定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每年年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根据上级安排和自身实际调整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分专业、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授课人、学时等。外包作业、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范围。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工安全培训中心,主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对象、目标、内容、形式、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培训要求,重点突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内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要结合岗位实际,重点突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设备的应知应会和安全操作等内容,落实并开展岗前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新进、转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从事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电气焊作业等重大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应当及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切实提高企业内训能力。企业要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并专款专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费用中专门列支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需的专项经费;鼓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安全生产内训师资队伍,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必须的培训设施设备和培训场所,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训机制。支持、鼓励具有一定能力的企业建设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5.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企业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学时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按照“一企一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分期、分类、分年度归类建档,及时建档并保证档案(含电子档案)完整、准确,由专人管理。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应保存服务合同档案。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如实记录培训等情况的,将依法实施处罚。

  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

  6.规范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办学质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对师资力量、场所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资质条件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公开公示,接受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检查整改督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强化培训设施设备、制度执行、教学质量和档案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评标准,充分运用年度评估、季度通报、分级管理等方式,推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7.强化“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过程管理。“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理论培训可开展线上培训。线上培训平台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公开遴选,并接入陕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实现学员线上培训信息的实时查核和平台绩效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学时不得超过理论培训总学时的60%,实操培训不得采用线上培训方式进行。严格线下课堂培训教学时间和内容,确保线下线上培训学时与内容相衔接,线下培训应全程视频记录,杜绝培训“走过场”。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建设实操培训场所,并配备满足实操培训需求的设施装备和监控设备;未建设实操培训场所的,不得开展实操培训。实操培训一般应采用实物培训,由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现场指导训练和实物操作。对暂不具备实物培训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等部分特种作业工种,经市级应急管理局评估认定后,可采用多媒体仿真模拟设备实训。

  8.强化安全培训人员审核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严格审核学员报名资料,不得降低报名资格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严把关口、逐项核对,对以单位证明代替学历证明的,应予及时退回补报;对发现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的,一律不予受理。各培训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如实准确记录学员及培训情况。对组织非户籍地人员或非属地企业培训的班次,实行“先批后训”,培训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经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培训全过程及培训档案审核无异议后,可申报考试计划。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建设

  9.健全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积极构建企业社会培训、政府考核、培考分离、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格局。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省级考试机构)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监督各市(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的考试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考核评估。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承担有关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外)职业资格认定的考核发证工作,并明确本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承担部门。各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应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10.合理布局安全生产考试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标准、高效便民、培考分离”的原则,结合各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规划布局和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布设安全生产考试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和恶性竞争。安全生产考试点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方筹资机制,注重发挥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场地、设施、人才、管理等资源优势,采取独资建设、合作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考试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健全考试点管理制度,完善考试点建设标准,加大巡考抽检频次,持续推进考试点管理优化升级。

  11.规范考务队伍和考务工作流程。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纳入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库统一管理。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严格考核,并按照就近、共享使用的原则,由各级考试机构从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库内随机抽取并派出开展工作。考评人员由具备较强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实际操作技能,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逐步推进应急管理系统在编在职人员参与监考工作、履行监考职责。强化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建设,优化考试流程,加强全程管控,提升工作效率。各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要对考试全程录音录像,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不得组织考试,并依据有关规定保存档案资料。

  12.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组织开展“三项岗位人员”考试,严格计划审批,规范组织流程,严格考试把关,严肃考风考纪,实施考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考试点落实考试计算机系统还原、硬件接口封禁、远程访问限制等保护措施,有效提升计算考试系统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强化巡查巡考力度,依法严惩泄题漏题、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考试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巡考,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巡查巡考。一个考试点在一次巡查中发现2人次(含)以上或年度内6人次(含)以上人员考试作弊的,暂停考试计划受理,性质严重的,取消考试点资格并公示;对参与、组织作弊人员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

  13.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职责。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明确机构和专人承担具体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监管检查工作,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年至少开展2次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对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等规定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落实法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基本要求等情况。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逢查必考,将抽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特别是岗位风险点及有效管控措施作为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对抽考成绩不合格人员,要倒查其培训过程档案,发现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档案造假的,严格按照规定暂停或吊销其相关合格证或资格证,并追究其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建设、报名受理审核、考试组织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严查严处培训市场“黑中介”行为,促进培训考核规范运行。

  14.严肃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追究。对各项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处理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安全生产培训问题的,一律实行“一案双查”,既核查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又倒查相关培训机构、考试点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人员应持证未持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尤其是假培训、不培训、抽考不合格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有关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或取得相应资格再上岗,并对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严惩。对企业依托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造成培训质量不高、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脱节、培训“走过场”甚至虚假培训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严肃问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持假证上岗行为,涉嫌造假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培训业务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建设不规范的安全生产考试点,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撤销委托。考务人员监考不严、考评不认真,甚至擅自修改考生考试信息、考试成绩、徇私舞弊的,取消有关人员监考、考评员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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