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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提升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提升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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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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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交港〔2023〕295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4-23生效日期:2023-04-2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持续践行“长江大保护”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现就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建设,提升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

  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长江保护法》和《条例》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并纳入本级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每两年对本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责任部门:委综合规划处、委港务监管处、市港航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本市港口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岸基接收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长江口、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的码头配建船舶污染物岸基接收设施,应当满足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附件1)要求,并鼓励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其他区域的码头配建船舶污染物岸基接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与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和泊位数量相适应。(责任部门:委交通建设处、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现有已投入运行的港口码头应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委托第三方移动接收设施(流动接收船)接收的,应当与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接收服务协议。接收服务协议的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过备案手续,接收服务协议的服务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责任部门:委港务监管处、市港航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对未按规定配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港口码头,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应准予竣工验收,不得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闭环管理,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查验体系

  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本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的污染物送交政策宣传和服务引导。船舶在送交污染物时应当登录“船舶污染物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船E行”),扫码填报相关信息并获取接收证明。内河船舶应当向靠港的港口经营人出示最近获取的接收单证(含“船E行”生成的接收证明),无法出示接收单证的应当向港口经营人作出说明。港航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系统或者在现场检查时及时比对内河船舶的进出港报告和“船E行”信息,对超过5天或者每航次没有送交污染物的内河船舶,提醒前往就近的接收设施送交船舶污染物。(责任部门: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内河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船舶连续航行超过5天)至少送交1次,有以下合理理由的可以除外:(一)按照船检规范未设置卫生间的;(二)采用生活污水零排放处理装置的;(三)船舶长期停止航行和作业,不使用船上污染物储存设施的;(四)其他经管理和执法部门确认,不使用船上污染物储存设施的。

  港口经营人应当查看靠港内河船舶的污染物接收单证,并对船舶出示单证或者作出说明的情况予以记录,做到每船必查、必登记;对拒不出示接收单证或者作出说明的内河船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执法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并可以暂停该船舶的装卸作业。港口经营人的查看和记录应当使用《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登记表》(附件2);港航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港航监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港口经营人的在线记录功能。(责任部门: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三、加强统筹调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和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公共服务水平,以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转运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应当合理布局固定接收点和流动接收船,并及时公示服务标准和发布服务指南。其中,公共固定接收点应当实现24小时服务,发挥托底接收服务功能。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完善船舶污染防治专业力量和应急设备库;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内河通航水域的公共服务和应急处置资源调度平台。(责任部门:委港务监管处、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和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应的防污染管理制度以及服务热线值守和调度机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交通执法部门的要求,通过甚高频、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交通执法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使用“船E行”与送交污染物的船舶核对和确认船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通过港口码头临时接收储存污染物的,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代为核对填报。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期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执行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责任部门: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四、加强创新驱动,推动本市港口航运业绿色低碳发展

  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创新驱动,积极推动新能源、新技术在港口航运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动在“一江一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探索设立绿色航运示范区的政策研究,通过源头控制和系统治理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港航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新增公务艇原则上采用电能等新能源船舶,有条件的区实现新能源公务艇全覆盖。全市新增客渡船、黄浦江游览船原则上采用电力或液化天然气驱动,并鼓励既有船舶提前更新为新能源船舶。(责任部门:委港务监管处、委科技信息处、委计划财务处、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和本市交通、海事部门的具体要求推进港口码头全面配备岸电设施。岸电设施建成后,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岸电设施的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分布位置等信息向市或者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上述信息以及相关运营数据接入上海港岸电数据平台。上海港岸电数据平台应当通过网站(网址:http://106.15.62.234:6060/#/publicWelcome/index)向社会公开上海港岸电设施信息,并负责统计和保存供电运营数据等信息。(责任部门:委科技信息处、委港务监管处、市港航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五、加强联合监管,推进信息共享协作和执法联勤联动

  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海事等部门,以及与长三角相关省市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并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执法联勤联动。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条例》普法宣传,制订检查计划,开展专项行动,通报典型案例;重点加强对在禁排水域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送交或接收船舶污染物、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管路未铅封盲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市港航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智能监管系统”,依托大数据分析预警,为现场监管执法提供有效支撑,推进精准执法,提升执法效能。(责任部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

           2.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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