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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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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 〔2023〕 20 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06-14生效日期:2023-07-01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

长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三条  发生下列火灾事故,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
  (二)建筑物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或建筑物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火灾事故。
  (三)受灾户30户以上的农村团寨火灾事故。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第四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经本级人民政府初步审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本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事故批复后,应当将火灾事故批复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应急、消防救援、公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事故。
  (二)军事设施发生的火灾事故。
  (三)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八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起火场所性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组,根据调查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全面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主要职责:
  (一)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分工。
  (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会议。
  (三)指导、督促、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协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有关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外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综合组主要职责:
  (一)传达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工作部署要求。
  (二)督促各工作组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统筹跟进调查处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和推动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负责调查处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和处置,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适时向党委、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各类会议、培训等工作。
  (五)制定并督促落实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和借阅制度,每日收集、归档各工作组调查工作资料,明确专人保管。
  (六)负责统筹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外协调联络工作,向本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起火场所以及相关单位交办工作任务,调取有关资料,通知有关人员配合调查工作。
  (七)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授权,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沟通、配合。
  (八)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
  (九)协调落实办公、食宿、车辆和其他服务保障。
  (十)收集并综合技术组、管理组调查报告,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十一)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技术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起火场所情况。
  (二)查明起火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
  (三)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诱因、人员伤亡原因、蔓延扩大原因以及火灾事故暴露的相关技术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
  (五)对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六)对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七)适时向综合组、管理组通报调查进展,移送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
  (八)形成技术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九)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技术组要求,对火灾事故涉及的相关技术事项开展调查和分析。
  (二)为查清起火原因、诱因、人员伤亡原因、蔓延扩大原因等提供技术支持。
  (三)指导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验、现场重建,必要时开展过程还原和数值模拟等技术分析工作。
  (四)调查分析起火建筑设计、施工,电气、燃气安装敷设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调查分析生产场所火灾事故中工艺流程的安全漏洞。
  (六)调查分析火灾事故可能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储能电池等专业领域问题。
  (七)针对火灾事故暴露的技术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八)形成专家组意见,必要时就相关专业领域问题制作专项分析报告。
  (九)完成技术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管理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等,确定调查范围、对象和重点。
  (二)核查起火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三)核查起火场所涉及的项目招标、设计、施工、监理、采购、验收等相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四)核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核查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核查负有行政审批职责部门的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七)核查负有监管责任部门的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八)核查下级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九)强化与综合组、技术组的沟通协调,及时会商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理意见。
  (十)提出对违法违规或者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认定的意见。
  (十一)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十二)形成管理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十三)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原因认定与责任调查

  第十七条  综合分析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火灾物证、鉴定意见、模拟实验以及专家意见等证据,科学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第十八条  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围绕火灾诱因、灾害成因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及落实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相关部门监管执法、行政许可等情况,是否存在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和行政许可把关不严等问题,查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调查报告及批复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综合考虑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后果、主客观等因素,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1年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本级宣传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在人民政府批复后1年内,原则上由原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要求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评估。
  评估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评估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评估报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对人民政府批复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工作要求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应提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事故调查资料及评估报告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评估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属于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评估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评估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致使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有重大疏漏,包庇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借机打击报复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评估组成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评估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日均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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