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及各盟市分院,各有关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三年试点工作已结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于2023年4月2日发布实施,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中关于1年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及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检验
承担电梯法定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版检验规则”要求,于 2023 年 9 月30日前完成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的修订工作和检验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的完善工作,同时按要求配置如视频声像采集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一)监督检验
在过渡期内,承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可以选择“新版检验规则”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含1、2、3号修改单)(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验规则”)开展检验工作。
(二)定期检验
1、定期检验周期
2023年9月30日以前,电梯定期检验周期执行“56号文”相关规定。
2023年9月30日前,自治区特检院及驻各盟市分院负责完成全部在用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的核实工作,并按“新版检验规则”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化平台”)完成相关维护工作。
2023年10月1日起,定期检验的周期依据“新版检验规则”,以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为基准计算;无法确定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时间的,则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延后6个月计算。
2、定期检验项目与内容
2023年9月30日前定期检验内容仍执行“旧版检验规则”项目内容。
2023年10月1日起定期检验内容一律执行“新版检验规则”项目内容。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自治区范围内检验机构按照“新版检验规则”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试运行工作,期间对作业指导书、自治区信息化平台模块维护、使用告知等相关环节进行优化完善。
(三)特殊情况
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相应盟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抄告承担电梯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验规则”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二、自行检测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自治区信息化平台注册,核对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和电梯信息,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落实报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自主管理维护数据信息。变更电梯维保单位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电梯信息告知签约的维保单位。变更使用单位的,由新的使用单位在自治区信息化平台上申请完成。
(一)检测周期
2023年9月30日以前,电梯检测周期执行‘56号文’相关规定。
2023年10月1日以后,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日期为基准计算,按“新版检验规则”规定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二)检测告知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被委托的维保公司、检测机构应书面告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电梯检测日期分布较广、频次高,告知采取区域告知形式,即在某盟市开展检测工作告知一次即可。
(三)检测实施
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条件的检测机构,经盟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予以开通自治区信息化平台账户。
各盟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在属地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被委托的维保公司、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核实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应当是本机构缴纳养老保险且已取得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质证的全职人员。同时统筹考虑属地电梯在用量与检测力量(过渡期内每名检测人员每月检测电梯台数不得超过120台,每个检测现场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合理配置检测机构,避免出现恶意竞争、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
自治区局将不定期对开展自行检测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布。
三、使用标志
为便企惠民,进一步规范全区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自2023年10月1日起,定期检验和改造或重大修理的电梯,由电梯检验机构统一在自治区信息化平台在线生成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一)法定检验
承担电梯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报告审批后,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信息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化平台,在线生成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2023年9月30日(含)前,各检验机构可沿用现行的方式生成、打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023年10月1日起,各检验机构换发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统一在自治区信息化平台完成。
(二)自行检测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和《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上传至信息化平台,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检验机构按照《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和《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在线生成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四、信息化工作相关要求
为提高效率,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申请均在自治区信息化平台进行。
(一)音像资料及保存
电梯检验机构按照“新版检验规则”中相关要求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资料保存至属地检验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和委托的维保公司或检测机构,需对“检测规则”中A1.2.3.9、A1.3.3、A1.3.4.3、A1.3.6、A1.3.11、A1.3.12等项目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资料上传至出具自行检测报告的信息化系统中或存于开展检测地办公场所。音像记录中应包含检测时间、检测人员身份、受检电梯的唯一性标识以及以上项目检测全过程信息。音像记录应至少保存1个检测周期。
(二)信息化账号开通
电梯使用单位和委托的维护保养单位可通过开通自治区信息化平台单位账号的形式维护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并上传自行检测报告;鼓励使用自治区信息化平台在线出具自行检测报告,自动更新自行检测相关信息。
电梯检测机构采用开通自治区信息化平台单位账号的形式维护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并上传自行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需向属地及自治区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提供出具自行检测报告的信息化系统账号,账号只需配置自治区范围内检测工作查询功能,方便监察人员进行线上巡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正确认识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过渡期的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加强跟踪问效,统筹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落实主体责任年等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依据“新版检验规则”或“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巡检”,同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在本辖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电梯检验检测单位未按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发现使用到期未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立即封停相关设备并实施处罚。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将相关结果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注重宣传引导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 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着重宣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变化内容;要大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约束作用,进一步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虚假维保和检测现象发生。
各地在实施电梯新版检规实施过渡期内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要及时研判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适时向区局报告过渡期间电梯检验检测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联系人:苗培霖,联系电话:0471—6628351
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联系人:吉春生,联系电话:
0472—5996104
附件:1.电梯自行检测基本条件
2.电梯检测工作告知书
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电梯检测机构账户开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