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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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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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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公字〔2023〕4号

颁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5-22生效日期:2023-05-22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汕尾市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改扩建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广东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中,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登记燃气锅炉,并定期将燃气锅炉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新改扩建燃气锅炉进行监督检验时,应按本公告要求,落实监督检验职责。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四)本公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五)本公告由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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