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删去“国土资源”。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三)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二、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渔政部门”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海事”修改为“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海事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修改为“海事、渔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
(四)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海事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海事、渔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三、对《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删去“城乡规划”“旅游”。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