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工业固废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质,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炉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等(不包括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综合利用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一般工业固废为原料,通过加工再用、转化利用等方式,从一般工业固废中提取或使其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二)直接利用一般工业固废进行路基填筑、大型工程建设、土壤改良等。
第四条 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各地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的申报、初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企业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2.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综合利用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
3.综合利用区内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
4.计量体系完善,可以准确核定工业固废利用量。
(二)专项条件
1.加工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企业,项目备案、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齐全。
2.直接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在区内从事土壤改良、大型工程建设、路基填筑的企业,经营手续齐全,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工艺规范有据可依。
第六条 以下综合利用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一)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
(二)煤矸石(加工砖瓦类、路基填筑类除外)、尾矿综合利用;
(三)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用于发电、矿井回填、矿山生态修复等;以及生产水泥(含水泥混合料)、混凝土、固废类胶凝材料的;
(四)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生产的产品纳入自治区“两高”目录的。
第七条 企业申报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种类、产量以及年产值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等证照;
(三)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节能审查、环评批复等有关文件;
(四)产品工艺路线图(生产方法)、主要产品用途说明;
(五)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一般工业固废采购(或接收)合同及发票、消耗以及产品出库、外销的相关合同及发票、报表等;
(七)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项目初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委托评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开展审核评价,出具审核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就拟支持企业名单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拟定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本办法第四章所列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拟定项目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 发布公示。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并报自治区财政核拨资金。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审核评价报告,确认企业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实际利用量,每吨给予最高2元资金支持;企业利用一般固废从事提取有价值元素、土壤改良等科技含量较高、推广价值较大、社会效应较好的,每吨给予最高4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报告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和审计核查工作,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行为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申请和审核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宁工信规范发〔2019〕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宁工信节能发〔2018〕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