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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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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九府办字〔2023〕24号

颁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3-24生效日期:2023-03-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24日

九江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3〕3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1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提升攻坚战,为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九江贡献。

  (二)工作目标。

  长江干流九江段和赣江九江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

  全市其他流域:2023年年底前,完成修河、鄱阳湖、柘林湖及其它重要河湖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我市辖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修河、汨罗水干流修水段、鄱阳湖、柘林湖及其它重要河湖排污口整治。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深入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更新入河排污口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2.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县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确定的责任主体应负责落实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

  (二)实施分类分批整治。

  1.有序推进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污口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明确各排污口类型,并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排污口整治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统筹安排,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不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安全有序推进。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2.压实部门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整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水利设施及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并根据河湖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其他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合理规划布局。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防洪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的编制,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相关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审核把关,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作为重要内容,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入河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有效减缓措施。

  2.依法依规审批。依法依规实施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不含其雨洪排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其他排污口列入台账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除省级及以上负责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入河排污口原则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批原则,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4.强化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探索推动在重点河湖入河(湖)排污口处加装水质、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

  5.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将排污单位的相关处罚决定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要求,依法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督促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23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帮扶。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每年选取3-5个县(市、区)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及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支撑保障。科学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技术保障。依托九江市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建立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开展入河排污口环境管理研究,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不到位、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视情采取预警、通报、约谈、限批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宣传、表扬正面典型,约谈、曝光负面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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