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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应急管理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应急管理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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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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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应急〔2023〕52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3-05-08生效日期:2023-05-08

各区(市)县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应急管理
  2023年5月8日

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为本级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达标企业应定期将达标情况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受理和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核查整改情况等具体工作。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现场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实施现场评审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按照自评、申请、评审、整改、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附件7),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向相应的组织单位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以下简称“定级申请表”)(附件2)和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需补正材料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符合性进行确认并下达书面定级任务。评审单位收到定级任务后成立现场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不少于3人,评审人员擅长的专业应与评审企业的行业相匹配或相近)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出具《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以下简称“现场评审报告”)(附件4),对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作出结论,并书面告知企业。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评审工作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1.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2.申请定级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现场情况与所提供的评审资料严重不符的;
  4.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运营等情况的;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评审标准错误的。
  企业自定级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不接受现场评审的,自定级申请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级。
  (四)整改。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组织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同意,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组织单位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形成《成都市企业标准化达标整改情况现场(检查)复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复核意见书”)(附件5)告知企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不予定级。
  (五)公示。组织单位每月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完整的评审资料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每月开展一次审查,并将定级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六)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附件3)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达标企业每年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定级部门。

  第九条 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提交定级申请表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申请定级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申请定级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未提交定级申请表的,不再接受复评申请,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第十条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经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标准化定级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公告内容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应按照《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属地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对通过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予以奖励;
  (三)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对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标准化达标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其参加评选;
  (四)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接受企业红包、礼金、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高档宴请及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达标企业、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每年按照初评企业不低于5%的比例、复评企业不低于10%的比例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发现达标企业、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发现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发现达标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标准化达标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二)熟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评审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所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并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实践经验丰富;评审组长属于国家、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专家库人员;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十五条 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可通过《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见附件6。

  第十六条 商业商务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参照本办法及《成都市商业商务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流程》(成安监〔2012〕127号)、《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安监函〔201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

           3.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4.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5.成都市企业标准化达标整改情况现场(检查)复核意见书

           6.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清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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