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当前全国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尾矿库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责任落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要求,科学划分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明确每座尾矿库的监管层级、监管主体,确定每座尾矿库的政府领导、监管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级包保责任人,于5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报纸等主流媒体上公示尾矿库运行状况、包保责任人信息。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统称各省级尾矿库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以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以下简称“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以下简称“无主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下简称“长停库”)为重点,推动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特别要压紧压实“无主库”的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任。要建立省级尾矿库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汛期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尾矿库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健全完善与气象、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汛期尾矿库紧急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
二、聚焦重大风险,深入推进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坝体、排洪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等关键环节进行安全检查,组织技术力量对照《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19类重大事故隐患逐库“过筛子”,确保汛期前治理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不得进行生产建设。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头顶库”“无主库”“长停库”,聚焦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尾矿库,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推动符合条件的尾矿库开展闭库治理,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提前谋划部署,抓实抓牢尾矿库汛前安全准备工作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汛前调洪演算,根据调洪演算结果调整库内水位、坝顶高程、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控制参数,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要督促尾矿库企业评估和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安装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畅通通往尾矿库坝顶和排洪系统的应急道路,严格落实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汛期在企在岗制度。各省级尾矿库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属地政府和所有尾矿库企业在汛期前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头顶库”企业要逐库至少开展一次实地拉动式演练,真实检验与下游居民的应急联动机制实际效果,确保险情发生时下游居民能够第一时间按照紧急避险线路疏散,坚决杜绝亡人事故。
四、深化超前研判,健全完善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抓紧推进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和监测预警措施落实工作,按照“应联尽联”要求,将尾矿库监测系统数据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其中“头顶库”要在汛期前全部接入,做到不漏一库。要健全完善汛期、极端天气等重点时段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24小时专人盯守制度,增加预警提示信息发送频次,切实增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要健全完善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细化不同时期、不同警情的预警处置权限和预警处置措施,加强线上排查和线下核查,做到有警必查、闭环处置,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水平,确保风险可防可控。
五、严厉“打非治违”,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数量进行再核查再清底,对以“沉淀池”、低品位储纳场、填沟造地等名义建设的尾矿堆存场所,责令停止排尾并补充尾矿库安全许可手续,无法补充的依法提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取缔关闭或者明确直接监管部门,消除监管盲区。要以“头顶库”“无主库”“长停库”为重点,增加汛期巡查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综合运用执法惩处、约谈警示、“黑名单”、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不按设计建设施工、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未批先建、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汛期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扛起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狠抓责任落实,严防漏管失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汛期交叉检查,派出明查暗访组对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突出问题予以通报曝光。汛期结束后,请各省级尾矿库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将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吴任欧,010-6446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