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
为顺应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要求,规范广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有效对接,提高全市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广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要求,规范广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能源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是指在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项目“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建设接入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支持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市平台有效对接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重点用能单位建设的符合《广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穗发改〔2018〕775号),反映能源利用状况,体现能源资源使用效率,达到辅助决策效果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科学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明确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名单,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项目预算,提前收集和审核项目信息、建立项目库、组织对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拟定和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汇总资金申领材料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被纳入监管名单、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平台实现有效对接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八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被纳入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直接(或分年度)纳入补助资金项目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补助资金。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动态管理(含当年度对存在合并、拆分、关停、迁出本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达监管标准等情况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调整)。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申报补助资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已通过项目验收,并评定等级;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未收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的限期整改通知或限期整改已完成;
(四)已通过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或未通过考核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强制能源审计;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集体审议通过。
第三章 对接和验收
第十条 补助资金项目库内,建成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平台有效对接的重点用能单位(已验收通过的除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当年度计划动态调整的重点用能单位,当年不参与对接和验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验收准备、现场验收等相关流程开展项目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等级认定建议和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补助标准、方式和审批下达流程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评定为甲、乙、丙等级的,补助资金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按照其评定的系统等级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在年度补助资金项目预算范围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按照评定等级、资金补助标准和项目数量,拟定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二)将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对信用、节能监察以及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核查无异议的,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集体审议后,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对核查存在问题的,不列入本次资金安排计划(从市发展改革部门集体审议之日起,两年内核查存在问题且问题已消除的项目,可列入资金安排计划)。
(四)项目单位按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和要求,提交请款函等材料,申领补助资金。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请款函等补助资金申领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至项目单位。
(六)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结果划转补助资金。(七)项目单位发送补助资金拨付回执给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在资金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资金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